廉洁过节“鉴”“学”“悟”

25.09.2015  16:43

廉洁过节“”“”“

 

中秋、国庆两节临近,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纪委监察厅通知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防节日期间“四风”问题反弹,驻委纪检组将节日期间容易出现的“操办喜事、外出旅游、吃喝宴请、送礼馈赠、发放福利、动用公车”等六种行为逐一深入剖析,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即以案为鉴、认清后果)“”(即学习党纪法规、严明纪律红线)“”(即悟透道理、规范行为),提醒和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如果跨过“红线”,这些“平常之举”、“人之常情”就容易变成“四风”问题,滑向“节日腐败”。只有遵规守纪、循规蹈矩,才能廉洁过节、安全过节。

 

一、喜事不越矩 三思而后“

 

据统计,今年1月至7月,全国共查处涉及大办婚丧喜庆的问题2505起,处理3006人,在通报的9类问题中排第三。利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日,操办婚庆事宜本是正常之举,但是,有的党员干部却使之变了味,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影响极坏。具体表现有:

表现之一:大摆宴席 。一些党员干部对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关规定视若无睹,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如鲁山县露峰办事处后营村委会副主任杨立借操办其女婚事之际,设宴48桌并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表现之二:使用公车公物 。有些党员干部把中央的要求当成耳边风、“毛毛雨”,公车公物私用是常事。如农安县人民法院巴吉垒法庭庭长于海侠、副庭长史柏川驾公车参加农安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副庭长陈友民女儿婚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表现之三: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 。有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如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级资深经理王成芳,为女儿举办婚宴,违规收受山西分公司员工礼金。王成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全部上缴。

表现之四:化整为零 。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将客人分门别类分别宴请,规避纪律约束。如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第二小学校长王宏操办女儿婚事,分两次宴请,并由他人代收教职工礼金。王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规收受的礼金。

表现之五:暗度陈仓 。一些党员干部慑于规定的压力,主动申报,但少报多办。如新津县普兴镇公立卫生院院长杨威为其女举办满月酒,杨威向党组织报备酒席6桌60人,实际办酒席23桌230余人,并违规收受管理对象礼金,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015年6月27日,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兴元社区居委会副主任骆如君在未按要求向社区党总支部和镇纪委书面报备近亲属操办喜宴的情况下,在家中由其子陈某为其孙女操办了38桌满月喜宴,同时收受了管理服务对象5人礼金共计1100元。7月9日,骆如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1月,邛崃市文体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吴茂林违反规定,超规模为其子操办婚宴69桌,并被群众举报。3月2日,吴茂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婚姻嫁娶摆酒席庆贺是人之常情,适度操办本无可厚非。身为党员干部,如果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显然突破了党纪法规的底线。操办婚姻嫁娶虽是个人之事,但折射的是我们党的作风和党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不忘自己的身份、时刻不忘群众的监督、时刻不忘规定的约束,保持清醒,遵规守纪,莫让喜事变坏事。

 

二、旅游分公私 三思而后“

 

根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公款旅游问题占查处问题总数的6.37%,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表现之一,借学习考察之名行公费旅游之实。 有的单位对上报告为了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实际中却把考察变成了旅游观光的陪衬,光明正大享受公款旅游的“隐形福利”。如怀柔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周东金,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淑霞等6人以考察调研农业、旅游工作为由赴四川、广西等地公款旅游。周东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朱淑霞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表现之二,打着外出培训的招牌四处旅游 。外出学习本无可厚非,但假借学习培训之名进行公款旅游,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固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张宝相等14名干部职工以参加培训为名,先后到西安、青岛、大连、昆明、张家界等地旅游,旅游费用在下属企业报销。张宝相被免职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报销的费用收缴上交财政。

表现之三,带上亲友共同旅游 。在当前不能违规发放现金实物的情形下,公费旅游已成为为干部职工变相谋福利的理想方式和手段。有的把家属亲友带上同游,用公款报销旅游费用。如2013年7月,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系组织教师及家属共44人赴英国旅游,公款支付21名教师和2名教师家属的旅游费用共计424004.25元,同时,给没有参加旅游的8名教师每人补助2000元。之后,为规避财务监管和纪律审查,该系副主任马国丰签字审批了相关虚假旅游及会务合同用于报销。马国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系主任乐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霍佳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有关人员退还应由个人承担的旅游费用。

表现之四,因公外出期间擅自绕行旅游 。因公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培训结束后,均应当按要求及时返回单位。未经组织批准,擅自改变行程,以顺道为名前往景区进行旅游,就是变相公款旅游。如大冶市图书馆党支部书记、馆长周连生利用到外地参加会议之便,先后4次使用公款到俄罗斯海参崴、西安、厦门、神农架林区等地旅游,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表现之五,接受其他单位公款安排旅游 。公款旅游的形式多种多样,部分单位和人员不敢直接公款旅游,而是接受服务对象的邀请,利用“公权”旅游。这也是纪律规定所不允许的。如都江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财务科科长文迪颖、市社保局办公室主任方针,接受有工作业务往来的交通银行都江堰支行邀请,前往云南大理旅游,都江堰市纪委给予文迪颖、方针党内警告处分,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退还给交通银行都江堰支行。

2014年年底,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街道党工委书记苏学江和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冯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安排部分干部职工由分管领导带队分为三个组,分别到南京、上海、长沙等地借学习考察之名公费旅游。2015年8月19日,苏学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其街道党工委书记职务;冯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职务;带队的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黄先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调离工作岗位;带队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何虹和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徐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6月,时任成都市温江区东二教育集团学校校长刘云清带队组织5所学校的部分教师合计19人到青岛市参加微课程培训。考察、培训相关事务委托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代办,在拟定培训计划时,东二学校教导处征求刘云清同意后安排了参加青岛一日游活动。培训结束后,青岛一日游活动按计划进行,事后东二学校教导处将一日游开支6650元在单位实际报销。2014年9月25日,刘云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2、《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旅游本是私事,自然不能用公款支付,更不能让公款旅游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待遇。为此,一是要公私分明,强化红线意识;二是要领导带头,严格审核把关;三是加强资金管控,扎紧“钱袋子”,让公款旅游没有可乘之机。

 

三、赴宴需谨慎 三思而后“

 

饭局,是国人重要的社交方式,“两节”期间朋友小聚在所难免。在中央颁布八项规定之后,各地越来越细的落实规定以及频频曝光的党员干部参与违规饭局问题,都释放出鲜明信号,饭局有风险,赴宴须谨慎。作为党员干部,公款吃喝、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等吃请,这两种饭局千万去不得。因此,在接受邀请参加饭局前,最好先问自己四个问题,弄清答案、掂量一下再决定去不去参加这个饭局。

一问:为什么吃? 所谓为什么吃,就是了解清楚这个饭局的意图。问清楚到底是朋友间的聚会,还是因为工作需要,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明确是工作需要或者对方有所求,这样的饭局最好不参 与。

二问:跟谁吃? 所谓跟谁吃,就是搞清楚参加饭局的都有什么人,是亲朋好友、工作上下级、还是企业老板?如果明确饭局中有对你有所求或者有业务关系的人,这个饭局也最好不去。如果吃饭中途又来了某个对你有所求的人,最好提前离席。

三问:在哪吃? 这样问,目的人杜绝奢靡之风。党员干部不能去私人会所、高档娱乐消费场所,这是硬要求。一般情况下的朋友聚会,也不要选择高档会所。同时,在高消费的地方设饭局,往往隐藏着请客的人有“请托”,或者发生公款消费的行为。

四问:谁掏钱? 不管是谁请谁吃饭,公款买单肯定是不允许的,这是红线,碰不得。如果由饭局中的“老板”买单,风险也很大。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看,公款吃喝的比重虽然下降,但也出现了“不吃公款吃老板”的现象。

2014年12月,大邑县城乡建设局管理执法大队原队长冯伟等6人到重庆旅游,吃喝、住宿等费用均安排某房地产企业买单。2015年5月13日冯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4年12月19日,时任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办公室主任、发展计划部部长刘海燕组织单位员工年终聚餐并公款报销餐费23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董事会秘书、公司办公室主任职务,由发展计划部部长降职为副部长,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减发2015年度绩效薪金的10%。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第五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贪污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受贿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节日期间,亲朋好友相聚一起吃个饭,联络联络感情,本无可厚非。但吃就要吃个“心安”。当前,在纠“四风”的重压之下,越来越严的执纪监督、越来越规范的公款报销,尤其是群众的热情参与,让公款吃喝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把“面子”放在身后,如果滥用公款、滥用公权,只会一失“”而成千古恨。

 

四、置礼勿涉公 三思而后“

 

何谓公款送礼?就是凡用国家和集体的钱购买礼品赠予他人,不论金额大小都属于公款送礼。公款送礼,是“四风”中的顽症,杜绝公款送礼问题,是防止“四风”反弹的重点。公款送礼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 是下级部门给上级部门送、业务部门给权力部门送。比如为了做工程、上项目,通过公款送礼的方式达到“勾兑”权力部门的目的,从而获取便利、谋取私利; 另一种 往往出现在选人用人过程中,一些人为了晋升,以公款送礼的方式“勾兑”上司,变相跑官买官。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公款送礼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不能掉以轻心。从国内一些城市查办的案件看,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公款送礼“花样”不断翻新。送实物的逐渐少了,演化成为送电子券、红包或者更“实惠”的礼品。有的还通过电商、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开辟新商道”,推出电子礼品卡、储值卡,甚至可以开具耗材、办公用品发票……公款送礼呈现电子化、信息化、隐蔽化特点,加大了监管难度。

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春节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邓于仁,接受下属单位人员价值8000元的加油卡,不登记、不上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邓于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上交国库。8月28日,就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上述通报的同时,该局党组书记、局长陈鸿起,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林华因履行“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的情况也被一并曝光。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2000年12月25日召开,编者注)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公款一分一厘都姓公,绝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成为个别人的囊中之物。即便是用自己的财物送礼,也要注意“分寸”。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但要送之有“”。礼尚往来不能引发奢靡之风,更不能在公务活动中影响职务行为。

 

五、福利有标准 三思而后“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1-7月,全国共查处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2929起,处理人数4101人,其中303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受处分人数在所有违纪类型中排名第一。马上就是中秋节了,逢年过节给单位干部职工发些慰问品,为什么有发不发的纠结?虽员工有期待,但上级有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延伸开来,以下种种都为滥发福利,条条是“红线”。1、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2、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3、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4、违规设立“小金库”;5、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控;6、截留、挪用工会经费;7、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8、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节日福利发不发、怎么发?去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表示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今年1月,全总又发布了补充通知,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做了进一步解释——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四川省总工会今年也印发了《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有关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年均总额要控制在1500元以内。那么,显而易见,在传统节假日外发员工福利,或者在传统佳节给员工发放不属于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及生活用品,或者发入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就违反了相关规定。

2015年,双流县委党校利用“五一”节之机,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购物卡,以工会会员2015年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慰问和生日慰问的名义一次性发放1500元/人共31500元的购物卡,违反了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总额控制在1500元以内的规定;以补发工会会员2014年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慰问和生日慰问的名义一次性发放25500元购物卡,违反了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的规定。5月22日,双流县纪委决定,给予该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工会主席祝刚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该校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吴进诫勉谈话。

1.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统佳节,给干部职工发放正常的福利,体现的是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关怀,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的“人情味”。但超范围、超标准地发,就走向事物的“另一面”。可怕的是,有些单位领导还在错误地认为,把钱花在了干部职工身上,福利都发给干部职工了,并没有给自己用,不会违反纪律。这种认识很危险。如果违规用公款发福利,首先就是犯了将公款挪作它用的错误;发放高价、奢华的节日礼物,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同时,所发福利远远超出相关规定的要求也不允许。党员领导干部一定保持清醒认识,绷紧“四风”这根弦,千万不要踩了“红线”,“栽了跟头”。

 

六、用车莫违规 三思而后“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统计显示,今年1—7月,全国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查处问题4940件,处理6215人,排在各种违规行为之首。

公车违规主要包括公车私用、公车超标等情况。使用公车办私事是最常见的公车违规使用方式,包括用公车接送亲属、探亲旅游、到经营性娱乐场所活动等行为,以及用公款购买领导干部私车的车险,公款对私车进行维修保养,用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等行为;公车超标主要表现超出相关规定配备公务用车,或一些职能部门将下属单位的超规格车“借调”过来使用或挂靠到企业、下属单位名下,同时将车辆费用转嫁给企业的现象。为什么公车违规行为居高不下?这个问题首先要从认识上找根源。很多党员领导干部总是觉得用用公车,顺路接送个孩子上下学什么的是件很小的事情,潜意识里没把关于公车使用的相关规定放在心上。这些看似不大的问题,也并不是“小事情”,违反规定就是没有把规矩、纪律放在前面,不把规矩、纪律当回事,也就不是小事情了。

2015年1月15日下午3∶30左右,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司法所所长、主任科员王凯驾驶公车川A-M850Z到“柴火鸡”农家乐与黄某谈公事,并将车停放在农家乐门口的停车区域。谈完公事后,王凯应黄某邀请留在该农家乐吃晚饭,直到晚上7∶30左右,王凯才独自驾驶公车离开。2015年2月10日,王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1月27日,邛崃市教研培训中心主任(副局级)王寿祥为了下班方便,将车牌号为川A6WN91的公务车开回家,违反了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2015年3月23日,王寿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的配备是因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而配备的。作为领导干部,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公务用车姓“”不姓“”,公务用车配给的是岗位而非个人,决不能把公务用车看成是配给个人“专车”,让公车为自己及家人服务;其次,一定要有规矩意识、纪律意识,在使用公务用车时,一定要公私分明,切记,干私事勿用公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