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账户"被撤折射法律的完善与严格
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成熟和严格,不能再给贪官留下侥幸心理,不能再发出“可以贪一点,交一点”的信号。无论是“主动受贿”还是“被动受贿”,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在“廉政账户”取消后,应加强法规条例的制定和落实,其中一项举措便是对官员信息、官员家庭财产信息、子女配偶信息进行登记、通报,并且实行全方位监督,使内部监督与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相结合
上一次关于“廉政账户”的讨论,是在一年多前,缘于一场庭审。
主角是如今已为阶下囚的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在16年380余次受贿过程中,因惧怕事情败露,洪金洲一直主动以“廉政金”名义上缴部分贿金,为自己的受贿行为“打掩护”。被调查时,洪金洲家中藏有赃款2000多万元,而已经上缴的“廉政金”则多达5500余万元。
对于上缴“廉政金”的原因,洪金洲是这样供述的——“惧怕”和“打消别人对自己的怀疑”。此言一出,便有社会舆论质疑:本是为官员自律设置的“廉政账户”,为何沦为贪官粉饰腐败行为的工具?
彼时,曾有学者判断,洪金洲案件的审判结果会影响“廉政账户”的公信力。
而向“廉政账户”上缴“廉政金”的行为,能否成为贪腐官员减轻罪行的依据?这个问号,尽管司法实践中已多次讨论,但依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
不过,现在已经不必为之付出太多精力了。因为,曾经设置“廉政账户”的省份,如今正陆续撤销。
防火墙还是“挡箭牌”
“廉政账户”的设立,曾一度被认为是地方反腐败工作一个不错的创意。
2000年年初,在原市委书记许运鸿等多名主要官员因腐败被查处后,浙江省宁波市在全国首开了“581”(谐音“我不要”)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旨在让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上缴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促进自身廉洁自律,“挽救濒临犯罪边缘的党员干部”。随后不少地方相继跟进。
在制度设计者看来,“廉政账户”解决了由于社会不良风气而导致的官员被动受贿问题,更有专家从人性弱点的角度进行论证,将“廉政账户”的设立称为一项人性化的设计,而各地“廉政账户”一经设立即进账颇丰的事实似乎又在佐证。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说,在“廉政账户”创立初期确实收到了很多官员上缴的钱财,因为确实存在一些所谓“被动受贿”的现象,“一些商人为了围猎官员,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契机,向领导干部送礼。在这种情形下,领导干部碍于情面,无法拒绝,招架不住,甚至有不知晓钱财具体是谁送的情况。‘廉政账户’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给这些‘被动受贿’的钱财一个出口。但这只是一个方式,不是唯一的方式”。
不过,近年来,陆续有省份宣布撤销“廉政账户”。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除贵州以外,黑龙江、甘肃、内蒙古、四川、福建等省区也宣布撤销了“廉政账户”:
四川省纪委监察厅下发公告,要求从7月15日起,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统一撤销“廉政账户”,余额移交同级财政,上缴国库。公告称,“廉政账户”在一定历史时期,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廉政账户”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发布公告,决定自8月2日起,撤销中国共产党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账户”,要求党员当面拒收礼金,否则按照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违纪处理。
对于为何撤销“廉政账户”,贵州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黄文胜给出的解释是,根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并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于近日完成“廉政账户”撤销工作,按规定将“廉政账户”资金交同级财政。今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律不再设立“廉政账户”。
不过,在这样的官方解释之外,更多的是现实考量。据庄德水介绍,在“廉政账户”制度推行后期,收到的贿赂金越来越少,以至于到最后形同虚设,名存实亡。
实际上,“廉政账户”自诞生以来就备受争议。有评论认为,“廉政账户”混淆了贿赂金的界限,透明度也低,给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空间。
而洪金洲也并非首个把“廉政金”作为腐败“挡箭牌”的官员。记者查询公开报道发现,自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也曾上缴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5万余元,用以掩盖其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的事实。
另一方面,在洪金洲案中,“廉政金”也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公诉机关认为,洪金洲一边受贿,一边不断上缴相关款项,其目的在于为其大肆受贿“打掩护”,应算入涉案金额。但辩护人发表意见称,不能将洪金洲供述的主观意图当作给这笔钱定性的法律依据,他认为,这一款项不应被纳入涉案金额进行计算。
也因此,面对以“廉政”为名的贪腐,人们更关心的是,官员已经上缴的相关款项,是否应纳入涉案金额?此外,上缴款项的行为,又是否会对涉案官员的后续处理产生影响?
“‘廉政账户’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腐败案件审理时,能否作为减轻涉案官员罪行的依据?目前,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庄德水说。
信息不公开存黑箱操作
据媒体报道,“廉政账户”制度一直是地方的探索,中央纪委并未出台过针对“廉政账户”制度的相关文件。
“现在已经到了该撤销的地步。”面对记者,庄德水如此直言的原因如下:“廉政账户”的设立实际上与我国反腐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因为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免责条件,没有赦免贪污行为的相关法律条例,这样的矛盾,导致在惩治贪污腐败行为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庄德水分析的第二个原因是,“廉政账户”的设立在后期成为一些官员贪腐的借口,成为一些官员规避犯罪的武器。出现了有人把“敢收、能收”的贿金留下,“不敢收的”上缴;有人感觉“风声紧”,抢在调查前集中主动缴纳贿金,妄图蒙混过关;有人“拿大头缴小头”,把缴款当作“护身符”等现象。
国家行政学院纪检监察室主任竹立家也认为,“廉政账户”该撤销。他说,多地相继撤销“廉政账户”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反腐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反腐工作从治标阶段向治本阶段转变。
“‘廉政账户’实际上存在一定的赦免意味,但是从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加强了对党风党纪的规范,去年我国修订完善并开始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从严治党。在这样的反腐高压下,要求我国所有官员要杜绝腐败现象,一旦出现腐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坚决进行惩处。”庄德水说。
的确,“廉政账户”作为一种反腐手段,目的在于给官员提供一个将不便退回、无法退回的贿赂上缴的绿色通道,给“被动受贿”者一个自我救赎的渠道。这种反腐思路,是在高压反腐之下,寄希望于官员的自觉自律,也是对轻微贪腐的一种赦免方式。然而,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对照“全面从严治党”这样鲜明的信号,类似“廉政账户”这样粗放而又经不住推敲的制度也应因势而撤,反腐必将走向制度化。竹立家对记者说:“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成熟和严格,不能再给贪官留下侥幸心理,不能再发出‘可以贪一点,交一点’的信号。无论是‘主动受贿’还是‘被动受贿’,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廉政账户’是在黑箱操作,信息是不公开的,只有官员自己掌握是否向‘廉政账户’打款的信息,其他人无法掌握向账户打款的具体人员,这实际上与我国一贯提倡的公开透明制度是不相符的。”庄德水进一步分析说。
贪腐行为决不能被赦免
没有“廉政账户”的反腐防腐,实际是让党员干部在党纪国法的高压线面前,必须以更加透明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党性与法律意识的定力。
不过,也有公众提出,当“廉政账户”被撤后,如果有官员一意孤行,不收手不收敛,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及时发现?
对此,竹立家说,在目前高压反腐情况下,对于一些官员一意孤行、不收手不收敛的情况,就必须强化监督力度,进行纪检监督、司法监督、全国人大监督、舆论和公众监督的全方位监督。
庄德水则认为要从两个方面杜绝一些官员目无法纪、顶风作案的现象:“要进一步推进反腐制度化建设,提高反腐败效果。一方面要继续保持高压反腐的态势,让官员首先做到不敢贪污。另一方面,要配合制度化手段,推进反腐常态化,健全反腐的法律法规体系,必须要把腐败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加强监督,从根源上治理腐败问题。”
受访专家均向记者表示,在“廉政账户”被撤销后,要进一步加强官员财产申报工作,增加信息透明度。
“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们在不断地努力推进。监察机关可以加大对官员个人有关事项的抽查力度,对于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虚报、瞒报情况要加以惩处,并将抽查到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庄德水说。
竹立家则建议,在“廉政账户”撤销后,应加强法规条例的制定和落实,其中一项举措便是对官员信息、官员家庭财产信息、子女配偶信息进行登记、通报,并且实行全方位监督,使内部监督与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相结合。
“同时也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和法律宣传工作,使官员从思想和认识上意识到腐败可耻,增加贪污受贿的道德可耻感和违法感。”竹立家说,“廉政账户”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赦免政策”,但是贪腐绝对不能赦免,任何一种形式的贪腐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除此之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表示,反腐败不仅要打击腐败行为,还要清除腐败文化,应该透明公开、实行问责,进行体制创新,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本报记者 赵 丽 实习生 余晨扬 制图/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