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至400元

18.01.2014  12:42

  新华网济南1月18日电 (记者娄辰、王海鹰)2014年起,山东省将“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从每月135元提高至400元,同时,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也有所提高。

  根据《关于山东省201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2014年山东省将“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从目前的每月135元提高至400元,同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由每月110元分别提高到270元和150元。

  2007年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决定,对“失独家庭”中,母亲年满49周岁的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2012年1月1日起,扶助金标准又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根据致公党此前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我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1.9亿,这一年龄段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以此推算我国每年新增“失独家庭”约7.6万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