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出租车管理办法,理顺监管职能
出租车管理办法废止,有助于理顺管理体制,接下来,还须深化出租车改革,以承接它给公众带来的对政策利好的预期。
据报道,昨日上午,住建部网站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的决定》,决定自3月16日起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意味着,这项已施行了18年、涉及出租车管理的“顶层”规定已正式废除。
《办法》的废止,既让很多人觉得“没有一点点防备”,又并不令人意外:毕竟,《办法》中的有些具体规定,已远落后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之对应的我国沿袭已久的传统出租车管理体制,也落下某些亟待革除的病灶。
如《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就是“份子钱”的来源。另外,《办法》中规定“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也被认为是禁止网络约车的政策依据。正因如此,其废除被舆论广泛解读为,为正在推动中的城市出租车改革和与之配套的互联网约租车管理方案立法铺路。
更重要的是,依照《办法》规定,城市出租车管理有多个主体,九龙治水。根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这就意味着,在以往的部门分工下,出租车在城市里,算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归住建部管;一旦出了城,才归交通部门管。这种条块分割,动辄造成出租车管理的权属不明晰。
相应的改革,也就成了大势所趋。要看到,在以理顺管理职能为指向的政府大部制改革框架下,交通运输部2008年3月正式挂牌,至此,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能由住建部移交给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出多门”局面告终,也是必然态势。
但由于政策过渡、衔接受限于某种行政反应滞后性,直到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并于去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时,《办法》仍然存在。这就导致两个部门规章同时存在且都有效,导致规章打架问题,而现实往往又决定了,在政策“竞合”的背景下,更能保护既得利益的规定往往被使用得更多。
所以这次废止决定,从程序上看,是清理打架规章、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但对中国的出租车行业改革来说,却意味着移除了一个陈旧的、不适应新技术的政策障碍,也为深化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带来更多腾挪空间。尽管说《办法》废止,不等于出租车行业打车难、服务差、行业不稳定等痼疾就能立马消除,但这终究能让放开出租车牌照管制少些“规章壁垒”。
事实上,今年全国两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就表示:在此次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服务体系,改革“份子钱”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
而《办法》废止,与这一系列的改革愿景也构成了顺承关系。
破旧之后还得立新。《办法》废止,固然理顺了出租车管理所涉的职能主体,但它会否将这种利好的预期,传导到深化出租车改革指导意见和网络约车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的出台实施上,还有待期许。本质上,改革就是成文法规与政策不断随着形势而变的过程,而废除《办法》是迈出了其中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