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应减少电视认罪 或致舆论干预司法

03.03.2016  01:32

  原标题:“电视认罪”让人相信法院,还是相信电视?

  沸腾

  “电视认罪”让新闻的触角伸入“案中”,不止成为案件的旁观者,而是具有搅动案件办理,甚至为案件定性的功能。

  文/叶竹盛

  电视认罪”是法治和媒体的两败俱伤。

  “电视认罪”成了中国“创新”的法制新闻报道方式。以往法制新闻一般关注“案前”或“案后”,主要报道的是新发案件、破案结果或是审理结果,但“电视认罪”让新闻的触角伸入“案中”,不止成为案件的旁观者,而是具有搅动案件办理,甚至为案件定性的功能。

  “创新”结果是,近年来,一些涉及公众人物、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便“率先”公开在电视上“坦白”乃至悔罪。

  2016年“两会”即将召开,全国律协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向媒体透露了他今年的提案,其中一个是呼吁“减少甚至取消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做法”。他认为,“电视悔罪”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更不代表其真正有罪。这个提案呼应了法律界对“电视认罪”长期以来的担忧和批评。

  在一些牵扯到社会影响力较大人物的案件中,“电视认罪”往往能够剧烈搅动了社会舆论。此类手段可以说是有关方面为了平息社会猜虑采取的措施,从舆论传播的角度看,的确能起作用。“电视认罪”成了掌舵“舆论风向”的重要节点,猜虑有所消除。

  然而,舆论场常常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对信息的猜虑可能有所平息,法治方面的顾虑又有可能涌现出来。

  不难发现,“电视悔罪”的“创新”之源在于中国侦查和司法审判中长期所依赖的“口供至上”观念。口供至上的办案观念片面倚重口供,推定口供的真实性和唯一性。然而,观念未变,制度却已进步了。

  司法程序中,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采信,无其他实质证据印证的口供可信度也不高。因此假如犯罪嫌疑人在镜头前作出的有罪供述与庭审中经过质证和其他证据印证之后的结果不符,该如何在两者之间做出判断取舍?

  口供的不确定性不仅在于此,还在于口供背后的主观意志很容易受到扭曲。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出于掩护他人、受到胁迫,或是出于其他利益考虑,出于对司法程序的错误理解,都可能做出不符合真相的供述。

  假如经过庭审后,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口供不符,判决结果和“电视认罪”不一,那么将造成公众的认知困境,不知该相信法院还是相信电视。结果将是零和的,要么法院公信力受损,要么电视的公信力受损。

  司法程序的设计,除了维护当事人权利以外,潜在的逻辑是,真相不是单方定论的结果,而是两者交锋,充分消除疑点之后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这是司法认定真相和“电视认罪”的本质不同之处。也是为什么法制新闻报道在严谨的司法程序面前,并没有太多“创新”可言的原因。

  在“电视认罪”的问题上,法治的顾虑是真实的,对敏感案件的社会猜虑也是真实的。出于顾虑而不回应猜虑也不是办法。在“电视认罪”之外还有不至于引发法治顾虑的途径足以消除社会猜虑的办法。

  例如,可以建立侦查阶段重点案件新闻发布制度,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及时公布能够消除社会猜虑的信息。对于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和层级,保持程序的公开性,让不同媒体从不同角度进行充分报道。

  毕竟,司法权威和舆论权威是两种不同的权威,前者的权威在于独立性,而后者的权威来源于多元性。“电视认罪”混淆了两种权威,最终也将两败俱伤。

责任编辑:倪子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