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原副市长受贿百万 全部退赃获刑十年

24.12.2014  18:05

  中新网玉林12月24日电(陈华 林浩) 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通报,玉林中院近日对原北流市常务副市长李石良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对李石良退出的受贿所得104.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玉林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李石良利用其担任北流市委组织部部长及北流市委常委、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为邓某等10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上述人员钱财合计人民币104.3万元。

  玉林中院认为,李石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李石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原标题:广西北流原常务副市长受贿百万 全部退赃获刑十年)

编辑:SN146

文章关键词: 受贿 玉林 反腐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