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农业局处罚养殖户泔水喂猪

08.12.2018  14:12

近日,广汉市农业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一起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泔水喂猪案,当事人朱某受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号)》发布后,广汉首起使用泔水喂猪被依法查处的案件。

11月6日,广汉市农业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朱某位于广汉市新丰镇双槐村7组的养殖场调查取证时,发现该养殖场内院坝左边摆放8个蓝色塑料圆桶,桶内均装有大量泔水,朱某正在使用加热设备熬制其中一个桶内的泔水;养殖场内右边一排房子是圈舍,圈舍内共饲喂了58头生猪,部分生猪正在进食泔水和包谷粉混合物,饲槽内有泔水残余。经询问,朱某在收到广汉市农业局印发的《禁止泔水喂猪告知书》后,11月5日仍从外拉回泔水喂猪,并有泔水库存。

为切断非洲猪瘟病毒通过泔水传播的途径,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9月13日发布公告(第64号)第四条规定“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  ”,10月21日起,我省全面禁止使用泔水喂猪。朱某使用泔水喂猪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广汉市农业局依法对朱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其将库存泔水清理处置,容器设备清洗消毒,严禁复喂。

    截至目前,广汉市农业局已依法立案查处4起违法使用泔水喂猪案,其中1起已办结,3起正在查处中。接下来,广汉市农业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一经发现,依法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