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近年贿赂案件分析:有地方政府意图干预审理

16.10.2014  12:34
资料图:广州近年来受贿行贿案分析

  法官审理受贿案时,为何出现“同罪不同罚”、“同罚不同罪”等情况?近年,广州中院通过对2010年-2012年广州两级法院一审审结过的767件受贿、行贿案件的量刑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由于目前法定或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没有具体规定,令法官在法定刑幅度内具有较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如何避免量刑出现偏差成关注焦点。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如何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裁判能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对此,广州中院通过梳理此前受贿罪及行贿罪量刑认定及标准等方面的问题,一一支招提出建议。

   受贿24万和受贿170万,为何刑期相近?

  受贿数额与量刑幅度有关系吗?广州中院的报告介绍,按照刑法规定,受贿案的犯罪数额和量刑幅度一般应成正比,但实际上,从受贿金额10万元以下、10万-50万元、50万-100万元以及100万元四个区间的量刑情况来看,这一正比关系并不明显。有案例显示,受贿15万元判处10年与受贿75万元判处11年相比似乎不合理,但这两种判决都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都是合法的。

  为何如此?近年来广州中院审理过的受贿案件发现,类似案例早已有之。如2011年9月,南航培训部原副总经理陈某辉受贿案一审宣判,广州中院认定陈某辉受贿17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几乎同期,广州某区交通局雇员古某,被控履行公务职责期间收受贿赂24万元(案发后退清了赃款),广州中院亦以受贿罪,判处古某有期徒刑10年。为何出现上述情况,有法官解释,这是因为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即受贿10万元与受贿100万元,在量刑幅度上并无明显区别。

  为何会有老百姓对一些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受贿案的量刑产生质疑?报告指出,由于现行刑法主要以受贿数额确定定罪量刑幅度,容易造成数额相同但其他犯罪情节不同、导致社会危害性差别较大的犯罪,只能在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刑,不能做到不同案件不同处理。

   为何受贿人多过行贿人?

  从案件数量来看,尽管行贿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与受贿案件数量比较仍不相称。广州中院的报告用一组数字说明情况:2010年-2012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结的767件受贿、行贿一审案件中,受贿罪528件,行贿罪239件,比例约为2.2:1。行贿与受贿案件数量的不相称,反映现实中有大量行贿人没有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若按照受贿、行贿犯罪“一对一”的犯罪模式来计算,可能起码有一半以上的行贿案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

  “过去,行贿罪的入罪门槛及量刑幅度均低。”一名法官解释。这样的情况,可从一起行贿情节已属严重的案件看出端倪。时任增城林业局局长、党委书记、增城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的罗伟光,为了感谢时任广州市林业局局长郭清和、副局长刘燕堂在人事调整上的帮助,以及争取市林业局加快对有关绿化工程承包人资金的拨付等,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06年至2011年间,先后多次向郭清和贿送现金人民币24万元,向刘燕堂贿送现金人民币6万元,合计行贿3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此案件时,认为“行贿属情节严重范畴”,判处有期徒刑仅是一年十个月。

  一名法官解释,受贿罪主体是被告人利用国家公权力谋私利,行贿罪是利用金钱某私利。因此,前者被视作重点打击对象。但从近年来,国家也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没有人送钱,就不会有人收钱。

   哪些才算自首情节?

  广州中院的报告指,量刑情节,尤其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贿赂犯罪量刑结果有着重要影响,广州中院的报告显示,受贿和行贿案件均有超过80%的被告人具有自首、在被追诉前能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过去,审理贿赂案时,法院在把握量刑方面会有哪些考虑?报告介绍,过去,法院了解自首情节事实的过程中,由于不直接参与案件的查处,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查证,往往是根据纪委或侦查机关出具的一纸说明进行书面审查,至于量刑情节中涉及的诸多具体细节,如自首中被告人是如何自动投案的,办案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犯罪事实,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程度等,一般不作进一步查证。

  “近年来,最高法及最高检等相关部门,都关注到量刑方面的问题。”一名法官介绍,以近两年最为明显,比如近年来,广州高官在异地一审或二审时就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以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案为例,何靖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上诉理由为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但省高院二审不予认定,理由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而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虽就何靖自首情况作出说明,但一直未能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何靖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何靖并未自动投案,他所交代的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办案机关之前已掌握,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哪些案件易被干预?

  广州中院的报告指出,过去影响办案的质量还有外在因素。比如,过去存在有关部门的不当干扰。有些案子还没有判之前,有部门就定好了判案的“基调”。比如,要求法院在有些贿赂犯罪案件审理中从地方大局出发,为地方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对某些在当地影响较大的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从重处罚,或者以被告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为由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相比较,第一种被外部干扰的情况会多一点儿。”一名法官介绍。

  什么样的案件会被干预?有法官认为是一些高官受贿案件。一名法官回忆,多年前,广州审理过一起高官异地受贿案件,涉案当地政府会以“了解案情进展”为由打听法院审理情况。但近年来,这样的情况在逐渐减少。此外,报告还指出,有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原本有一定的职务和社会背景,掌握社会资源较多,当他们被查处时必然会利用各种关系影响、干扰案件审理。

  除被告人个人身份或会影响办案外,报告指出,某时期专项行动,对办案也有不当干扰。专项行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见效快,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检察院、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往往被要求积极配合,并对相关案件快捕快诉、从严从快审理,导致某些案件的量刑较非专项行动期间偏重。

   建议

   适当提高定罪量刑数额

  刑法关于受贿金额的规定是造成量刑失衡的最重要原因。刑法对受贿罪量刑以犯罪金额多少划分四档:5000元以下、5000-5万元、5万-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但从近三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审结的受贿罪案件看,上述四个档次的案件数量分布已发生巨大变化:5000元以下的仅1件,5000-5万元的39件,5万-10万元的118件,10万元以上的有365件,占了69.13%。

  那么,提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是不是等于默认了贪官们可以收受更多的贿赂?报告认为,当受贿金额相差数倍、数十倍的不同被告人只能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在量刑上体现差异时,只会“鼓励”更多的人收受更多的贿赂。

  如何提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才是适当?报告建议通过对各地审结的案件进行系统性分析,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确定量刑基准数额,将刑法对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修改,可考虑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形式划分量刑档次,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每一量刑档次的数额范围,再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档次的量刑起点,既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也避免刑罚数额确定化导致的僵硬性。

   规范量刑情节的认定

  对于过往几年,法院在审理受贿罪和行贿罪案件时遇到的情况,报告用大量篇幅“支招”,尤其针对量刑情节做出许多讨论。报告建议,加强对贿赂犯罪案件中常见的量刑情节的认定和查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不能流于形式。一方面,侦查机关出具的量刑材料必须尽可能详细具体,对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供述情况、举报材料、查实情况等问题一一说明,以便法官审查。

  另一方面,法官在审查过程中应着重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交流,注意把握细节,对自动投案的自首与被动型自首,如实供述与坦白,检举与立功等不同情况的量刑情节进行有效区分,为下一步量刑做准备。

  此外,建议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和归类,具体规定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条件,确定各种量刑情节的影响力,例如从轻情节的从轻幅度是多少,减轻情节的减轻幅度是多少,从重情节的幅度是多少等。确定各种量刑情节竞合时的处理方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

  采写:南都记者 任先博 见习记者 尚黎阳

  数据来源:广州中院梳理的2010-2012年广州两级法院一审审结过的受贿行贿案件。

(原标题:官员贿与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