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政局原副局长为求升迁9次行贿原局长

24.12.2013  07:18

   广州市民政局原副局长越健泉9次受贿9次行贿原局长李治臻,获刑9年

  ■新快报记者 郭海燕

  去年,广州市民政局原局长李治臻受贿案案发,牵出该系统多位官员买官卖官腐败内幕,该局副局长越健泉也卷入其中。荔湾区法院认定越健泉9次行贿李治臻,共计60余万元。同时个人9次受贿,涉案金额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对其判有期徒刑9年。判后,越健泉不服上诉。记者昨日获知,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九出:求升迁,行贿一把手60万元

  出生于1968年的越健泉是个地道的广州人,大专文化。2010年,他在“市管办干部双向选择”中,成功从荔湾区府办公室主任升迁为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并分管多个重要处室,颇受李治臻器重。不过,其当副局不到两年,就在去年“三打两建”中卷入广州市民政系统腐败窝案。

  荔湾区法院一审查实,2009年底至2012年间,越健泉为获得时任广州市民政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李治臻(已判刑)在工作调动、分工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多次向李贿送人民币共计60万元、加拿大币1万元、金条2条。

  这些财物共分9次送出,最早一次是在2009年。那时,越健泉在一酒家给了李治臻10万元,之后如愿以偿从荔湾区府办公室主任转入民政系统,当上副局长。此后两多时间里,越健泉在春节、中秋节期间不断给李治臻送钱,数额动辄5万、10万。

   九进:谋私利,多在任职街道办期间

  法院还认定,从2004年至2010年,越健泉在担任荔湾区桥中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荔湾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万元、港币5万元及友谊商店购物卡0.5万元。

  这些贿赂正好也是9单。这9单受贿,有8单发生在越健泉任荔湾区桥中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荔湾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期间,其中包括2004年在桥中街金半岛酒家拆迁补偿过程中,为该酒家负责人周某谋取利益,从中受贿人民币14万元。这也是越健泉最大且最早的一单受贿。在担任民政局副局长后,越健泉曾收受广州市民政局原巡视员许千里(已判刑)贿送的友谊商店购物卡0.5万元。

   判决:刑期九年,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据此,荔湾区法院一审认为,越健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越健泉自首,可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越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5万元、港币5万元。

  判后,越健泉认为量刑过重,称其愿意退还收受的贿赂款,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则提出受贿数额认定有误,称其母亲身体状况极差,请求轻判。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无误,量刑适当,不予采纳上诉意见,维持原判。

(原标题:为获关照 副局长拿金条行贿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