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10.09.2014  08:20

  南都讯 记者李拉 广州拟从2014年7月起调整广州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昨日起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将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具体包括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地方抚恤补助金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8%,国家残疾抚恤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五老”(在农村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市区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8%;以及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9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4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5元。

  另外,在提高优待金标准方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每月从原550元增加到650元,享受优待金的农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待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已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优待金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原标题:部分优抚对象拟涨抚恤补助)

文章关键词: 优抚 抚恤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