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廉洁条例删除裸官任职限制

31.12.2014  11:19

  南都讯 记者徐艳 实习生邱一菲 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二审稿)》(以下简称《廉洁条例(二审稿)》)进行审议,二审稿删除了有关裸官任职限制的具体规定。       

  该廉洁条例草案出台时曾引发公众高度关注,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应建立裸官岗位任职限制制度,禁止其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不得将其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这被认为是广州严防腐败的重要举措。但在昨日的《廉洁条例(二审稿)》中删除了这些对裸官任职限制的具体规定。而改为“执行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广州市人大解释,目前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将会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岗位任职限制制度做出具体规定,为避免与省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廉洁条例(二审稿)》不做具体要求。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对于裸官约束同样十分严厉: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其他亮点

   四公”经费纳入电子监察

  《廉洁条例(二审稿)》对市、区政府电子监察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即“四公”经费)以及培训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财政专项资金等公共资金的管理,均成为监察范围。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决策也都要实施电子监察。

   新增房管、民政部门协作反腐

  《廉洁条例(二审稿)》新增国土房管、民政部门协作预防和惩处腐败工作。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机制后,不单腐败案件信息记录、户籍、车辆、出入国(境)实现联动,连房产、婚姻状况也加入信息共享范围。

   官员对任内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负责

  《廉洁条例(二审稿)》第二十条还规定,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领导官员必须对任内进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负责。同时,如果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者即便及时做出了重大行政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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