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受贿700万获无期

18.02.2014  07:18
去年7月,广州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在深圳受审。 南都记者 王子荣 摄

  南都讯 记者任先博 霍瑶 广州公安系统近年来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受贿案去年法院一审时备受关注。近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何靖受贿逾700万元,维持一审法院无期判决。

  据一审判决,何靖在先后担任花都市公安局局长、增城市公安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局长和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人单独及伙同其妻黄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26万元、港币67.4万元、美金1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期间,何靖对检方指控受贿罪表示认罪,且对检方指控的十余项受贿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在庭审中,何靖表示自己有自首情节。何靖的辩护律师认为,何靖自行到检察机关投案,并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应该属于自首。但是法院并未采纳,法院认为其是在纪委对其展开调查后,在纪委人员陪同下前往检察机关交代罪行,不存在自首行为。

  何靖及其辩护人还认为,部分受贿指控中,行贿人对何靖并无请托事项,何靖也未以权为其牟利,因此只能算人情往来。此外,何靖还有认罪、悔罪、退赃等情节,均属于从轻处罚的范围。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何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靖表示不服上诉。

  2013年年底,广东省高院二审此案,认为何靖提出的从轻处罚请求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原标题:受贿逾700万 二审还是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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