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讨钱莫忘法 苦果自己酿

18.02.2016  09:44

 

2016年1月16日17时许,广安市前锋区新桥乡一煤矿传来几声“砰砰”的响声,工作人员罗某立即出去查看,发现煤矿的铲车和皮卡车的挡风玻璃碎落一地,车轮胎全部已经没有气了,还有一名男子手持砍刀在骂骂咧咧。罗某毫不犹豫的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这究竟发生了什么?该男子为何要将玻璃和轮胎损毁呢?

新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将涉事人员与报案人带回派出所。经过调查,终于搞清了事情的缘由。原来,将车窗和轮胎损毁的男子李某,今年37岁,在前锋区做猪肉生意,曾经长期提供猪肉给一煤矿,但是煤矿方面却一直没有将猪肉款共3万余元结算给李某。2015年9月的时候,李某领到1万元的肉款,剩余的2万元煤矿方面承诺在12月31日之前结算清楚,但是也迟迟未能兑现。期间李某多次催促,仍然无法讨到自己的钱,便由怨生恨,2016年1月16日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经过民警的教育和批评,煤矿方面和李某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2016年2月2日,煤矿将剩余的两万元交到了李某的手中,而李某也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民警提示:讨要属于自己的合法钱财,本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正确方式是将借条、欠款单等证据交由法院,向法院起诉对方,但本案中的李某却没有拾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反而通过砸坏对方的车窗、轮胎这种方式来讨要工资,殊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最后提醒广大群众一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方式,采取了违法的方式来捍卫自己权利的话,最终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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