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首例强制执行案件顺利结案

20.11.2014  19:12

近日,某当事人因拒绝接受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被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律威严下,当事人缴纳了行政罚款。

2014年1月10日,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白酒专项整治中,对杨某销售的瓶装白酒进行了抽检,经鉴定为不合格白酒。2014年3月31日,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杨某某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白酒、罚款20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杨某某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2014年7月16日,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杨某某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送达10日后,杨某某仍未履行义务。2014年9月30日,该局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准予强制执行,遂依法下达了《行政裁定书》。杨某收到裁定书后于11月10日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广安市食品药监系统首例强制案件的成功执行,有效维护了国家法规的威严,为该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对破解行政处罚“执行难”,有着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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