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局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27.10.2015  16:17

近日,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对四川天兆同发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赛蜜、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引起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四川天兆同发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11日,针对四川天兆同发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赛蜜、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0960元、处货值2778633元的0.6倍罚款1667179.8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于法定时限内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处罚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前锋区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前锋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从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处罚主体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等几方面提出异议。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理人以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一一予以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告所诉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天兆同发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