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述思:广场舞罚款 不如认真反思公共服务缺失

17.11.2013  13:29

据说中国都市跳广场舞的老人有近一个亿,其中大妈居多。

由于开着高分贝音响载歌载舞,经常惊扰居民,引发的冲突不断,最终演变成广场战斗。

跳舞大妈遭受的袭击包括鸣枪、放藏獒、泼粪、扔沙子、扔老鼠、水枪飙水等,人民内部矛盾有向敌我矛盾转化的危险。

最近,广州有关部门为了遏制冲突进一步升级,构建和谐社区,拟修改《广州市公园条例》,对公园实行噪音“四限”: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及限设备。

其中有如下条款:在安静休憩区进行喧闹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的,以及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公园内使用音箱、扩音器等扬声设备和管乐器、敲击乐器等设备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以后跑到公园跳舞找乐的大妈如果再激起民愤,就可能被当场罚款。

结合过去各地有关部门实践经验,首先其操作性便引起广泛质疑。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过,警方普遍表示,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没罚过款。

毕竟,跳舞噪声扰民首先属于公德问题,现在政府职能转换,从管理型向服务型大步前进,简单粗暴、成本高昂的罚款模式一方面备受群众诟病,另一方面还成为部门寻租温床,其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即使过去接到广场舞噪音扰民举报,民警赶赴现场后也以教育、劝导、协调为主,让她们把音量调小。实在不听则出现过直接没收音响设备的情况――有几分城管对小贩的意味。

现在广州有关部门立法对跳舞扰民大妈罚款,首先遇到的是一个谁在操作、如何操作的问题。警察都不愿意或不能完成的任务,交给谁都是麻烦。如果不能有效处罚,那岂不是严重亵渎法治尊严吗?

归根结底,这其实是传统行政乃至立法思维作祟。必须承认,罚款对于解决一些社会疑难杂症问题的确有见效快等好处,如果再与执法者奖金挂钩,还能调动一部分人积极性,但留下的后患却更多。比如就事论事地处罚,而不是认真查找事件的内在成因并认真探寻根本解决之道,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能持续,甚至激起被罚者强烈对抗,酿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围绕双方的猫鼠游戏频现,几成中国社会一景。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些年城市广场舞遍地开花,伴随而来的是由此产生的噪音严重扰民,其正在演变成一种社会公害。

但背后成因却相当复杂。

首先,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而相关的服务和帮扶却严重滞后,尤其是在缺少家庭陪伴、关爱的情况下,这些老人便自发走出家门,聚集在一起,通过跳广场舞一方面能强身健体,更重要的是消除孤独寂寞。与其罚款取缔,不如认真反思公共设施服务之缺失,多开展一些帮扶老年人的文体活动,呼吁儿女们多回家看看。

其次,随着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人口迅速膨胀,新型小区的高楼大厦取代了过去的传统民居。但由于规划等先天不足,根本没有留出太多公共活动空间给居民,即使建设了广场、绿地、公园,也无法满足居民休闲放松的需求。别说大妈了,就连青少年想踢个球,锻炼下身体,有时找个操场都是问题。这又涉及到未来城市化过程中痛定思痛,如何科学规划、协调发展并构建宜居社区的问题。

最后,该说说公德了。这是当下中国社会的短板。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经济成就喜人,但相关联的道德、信仰、价值体系严重滞后,形成硬实力很硬、软实力很软的巨大反差。现代化背后难掩普通人公共意识淡漠,现代性滞后的病灶,并在功利主义的催化下,形成了普遍性的公德缺失。地铁抢个座姑娘能和大爷打起来,中国式过马路能导致数百人每年死在斑马线上。

现代公民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自己的任何行为都要以不伤害第三方利益为前提。

比起罚款,更紧迫的是教育和启蒙,以及有关部门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而要完成这一切,需要所有人彼此释放善意,互谅互让,加强自律,停止互害。

也就是说,就公德而言,今日中国人都需要从我做起,不仅仅是谴责惩罚广场跳舞扰民的大妈。

当然,身为德高望重、阅历丰富的老人,在道德如此需要全民托举的年代,更应率先垂范,至少跳舞的时候能考虑到别人的感受。毕竟,您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年轻人效仿学习的最生动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