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改:十岁以下不得当代言人

23.12.2014  20:43

12月22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继食品安全法、立法法之后,广告法修订草案也进入第二次审议程序。本次审议稿继续秉承对广告的种类、内容、发布形式、发布渠道加强限制的原则,内容涉及医疗类广告、烟草广告、未成年人相关广告、网络广告等多个方面。

首次规定网络广告行为规范 特别限制弹窗

草案二审稿首次纳入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明确本法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互联网广告,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另一方面,对愈演愈烈的弹窗广告,草案二审稿单独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为医药品保健食品作代言;十岁以下不得作代言人

  在上一稿将广告代言人列为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的连带责任人之后,吸收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对各类代言行为进行了进一步限制。

例如,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广告这四类被认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特殊广告,一审稿已经要求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本次修改则追加要求,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而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二审稿在第三十条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里的代言人,指的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违反该规定,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草广告进一步受限:招聘启事也不得出现烟草名称

  本次修改继续提高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内容已覆盖到了常规不被认为是广告的内容。

除已有的各类限制外,草案二审稿要求,禁止设置橱窗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也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相关内容。

而在许可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缓解疲劳和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低危害等用语,警示语需显著标明,等等。

另一方,酒类广告尽管发布途径较广,其限制也在本次修改中有所收紧。二审稿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饮酒动作,也不得含有任何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表现。

此外,此次修改也对广告禁用军旗军徽和军歌、大众媒介发布公益广告、广告监管部门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