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朝天区公路养护段原副段长受贿29万被起诉
四川在线广元频道消息(记者 何海东) 6月23日,四川在线记者从广元市朝天区检察院获悉,曾任该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所所长,案发时任朝天区公路养护段副段长岳小勇,3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朝天法院决定刑事拘留,3月28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天朝天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现被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8月,四川省农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亚行紧急贷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亚行项目)曾关路(两河口乡-川陕界)标段招标公告发布,牛某(广元市朝天区人)用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为能顺利中标,便找被告人岳小勇帮忙。被告人岳小勇将该标段投标信息透露给牛某。2010年9月29日,牛某顺利中标,中标后不久,被告人岳小勇在广元市利州区富康家园附近收受牛某人民币2万元据为己有。
2011年4月,亚行项目二期平小路(平溪乡-小安乡)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后,牛某用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再次请求被告人岳小勇帮忙。被告人岳小勇再次将该标段投标信息透露给牛某。2011年5月10日,牛某顺利中标,中标后不久,被告人岳小勇在广元市利州区缤纷家园附近收受牛某人民币3万元据为己有。
2、2010年8月,亚行项目一期汪李路(汪家乡-李家乡)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后,岳某(广元市人)用四川慧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为能顺利中标,便找被告人岳小勇帮忙。被告人岳小勇将该标段投标信息透露给岳某。2010年9月29日,岳某顺利中标,中标后不久,被告人岳小勇在岳某车内收受岳某人民币1万元据为己有。
3、2010年8月王某某(南充市南部县人)用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中得亚行项目一期永经路(李家乡-伐木场)标段,为了在施工过程中能得到被告人岳小勇的关照,2011年夏季某天,王某某邀约被告人岳小勇在广元南河蜀润酒店茶楼打牌,期间被告人岳小勇收受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据为己有。
4、2011年4月,亚行项目二期麻洪路(麻柳乡-雪峰办事处)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后,刘某某(广元市朝天区人)用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为能顺利中标,便找被告人岳小勇帮忙。被告人岳小勇将该标段投标信息透露给刘某某。2011年5月19日,刘某某顺利中标。2011年秋季某天,刘某某邀请被告人岳小勇在广元东坝吃饭,饭后被告人岳小勇收受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据为己有。
5、2011年初,何某某(广元市朝天区人)准备参与亚行项目二期麻临路(麻柳乡-临溪乡)招投标,为保证自己顺利中标,何某某联系被告人岳小勇帮忙,在广元东坝一茶楼,被告人岳小勇当场收受何某某人民币5万元据为己有。后在该标段的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岳小勇将该标段投标信息透露给何某某,何某某用四川云龙公路桥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顺利中得该标段。
6、2011年4月,亚行项目二期大高路(柳林沟-曾家镇)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开标后该标段第一名为废标,第二名存在瑕疵需澄清,此时被告人岳小勇找到第三名的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标负责人何某某,告知其第一名为废标,第二名需要澄清,你们拿50万打理评审专家,也可以不通知第二名澄清,便可让你们公司中标,该公司承诺中标后给予被告人岳小勇人民币20万元。2011年5月10日,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顺利中得该标段工程,后该公司负责人赵某邀请被告人岳小勇在广元国际大酒店吃饭,饭后被告人岳小勇收受赵某人民币4万元据为己有。
7、2011年6月20日,徐某某(广元市朝天区人)用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投中亚行项目二期沙马路(文安乡-马家坝乡)标段,中标后徐某某将该项目转让给周某某、郭某某。两人进场施工后发现中标清单和施工图纸不符,为变更设计方案,两人找到徐某某帮忙,并同意出资10万元来运作此事。随后徐某某找到被告人岳小勇帮忙,被告人岳小勇同意后,2011年10月徐某某在广元东坝一茶楼将周某某、郭某某准备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被告人岳小勇,被告人岳小勇收受后据为己有。工程完工后,周某某、郭某某拿工程变更令等材料找被告人岳小勇签字,被告人岳小勇签字同意。后因其他原因,未能变更设计方案,被告人岳小勇于3月12日晚将10万元人民币退还徐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广元市朝天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小勇在任朝天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所所长、亚行项目业主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小勇在接受询问时,主动向办案机关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