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建筑垃圾不按规定处理最高可罚10万元

19.02.2014  13:12

王菲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建筑垃圾不按规定处理最高可罚10万元

  17日下午,广元市长王菲主持召开六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广元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

  《办法》规定,社区居民、个人家庭因为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存放地点。物业小区居民因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堆放到小区内建筑垃圾指定存放地点,同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建筑垃圾清运费用。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堆放,《办法》也有明确规定。要求其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美化,在现场出入口道路5米的范围内,应当硬化并保持整洁完好,同时设置明显醒目的警示标志。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完全密闭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根据《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都将受到处罚,最高可罚款10万元。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第五批广元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选人选的请示》和《关于授予2013年度广元市科学技术奖的请示》等事项。

  会前学习了《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