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预防腐败:裸官不得在敏感岗位任职

23.10.2014  18:29

  参考消息网10月23日报道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昨天起在广东人大网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包括,“带病提拔”将倒查选拔任用过程、新提任领导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裸官”不得在重要及敏感岗位任职。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10月23日报道,广东率先展开预防腐败立法工作,提出的条例草案规定包括,“带病提拔”将倒查选拔任用过程、新提任领导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裸官”不得在重要及敏感岗位任职。

  有广东学者分析指出,广东此举是要把“党的纪律性规定”转化为地方“法律制度性安排”,意味着未来对防范“裸官提拔”和“带病提拔”等问题的约束力,不只来自党内规定,还外加法律依据,这对反腐制度建设具有正面意义,也是将反腐工作从“治标”引向“治本”的重要一步。

  中山大学教授兼政务学院副院长肖滨判断,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四中全会目前正在北京召开,广东省此时公布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估计是想借“依法治国”的大主题,为地方“依法治理腐败,依法预防腐败”做法律铺垫。

  《联合早报》援引南方网的报道称,《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22日起在广东人大网征求意见。针对官员财产公示问题,草案明确,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实。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

  针对“带病提拔”的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至于“裸官”问题,草案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广东“裸官”问题突出,至今年5月底,广东全省866名裸官调整岗位,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的顽疾也长期难治。横琴、南沙和始兴三地2013年已启动试点官员财产公示,但受访学者认为成效不大。这次率先展开预防腐败立法,是否能有效预防及整治官场腐败问题?

  广州社科院高级研究员彭澎对此并不乐观。他认为,将反腐工作从“治标”引向“治本”的想法是非常好的,但关键还在于制度建设,若无法加强对地方“一把手”的监督,即使为反腐防腐立法,也难以有效执法,无法有效遏制和整治腐败行为。他反问:“广东在1989年设立反贪局,全国首创,但广东少贪官吗?

  以裸官为例,彭澎说,他看过好些裸官换个岗位就跑到国企当副老总,这样的安排欠理想,一旦给裸官留后路,就无法根除裸官问题。他说,“要不就更彻底,裸官不能当公务员,可以不可以?

  至于“带病提拔”的问题,彭澎分析称,干部升迁的选拔主要还是“一把手”说了算,组织部配合“一把手”的想法,如果被提拔的干部出问题,那大概只能归咎于组织部材料做得不准确,让组织部担责。彭澎说,不改变“一把手”说了算的格局,就很难将干部选拔制度完好地建立起来,因为“权力没有制衡,腐败是必然的”。

  有网民认为,条例草案规定,新提任领导干部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产,似乎预示着只需在内部小范围公示,无需接受外部监督,意义不大。

  对此,肖滨乐观认为,公开还是比不公开好,小范围公开虽不如大范围公开,但总比完全不公开好,这意味着它正向大范围公开的方向迈进,“还是要给予肯定的”。但即便是小范围公开,肖滨呼吁当局应当加强监督工作。

  《联合早报》还援引《法制日报》报道称,去年,汕头、珠海两个经济特区率全国之先出台预防腐败条例,为广东反腐防腐立法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肖滨正面评价,从两个特区试点再到全省推广,从长远来看,“对全国起示范意义,是可以期待的”。

(原标题:外媒关注广东预防腐败立法:“带病提拔”将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