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月底有望提交表决

21.03.2014  06:19

  南都讯 记者贺蓓 通讯员任宣 《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将于本月底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三审”。按照立法规程,条例有望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昨日,省人大再次召集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听取修改意见。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均建议,不属于本层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只登记,不转交,同时告知或引导信访人转向相应层级的国家机关进行信访。

  领导要不要批办信访件

  在昨日会场下发的《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凌祁漫提出,这一条规定对信访人就不太公平,“突出问题”、“比较集中”都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

  “领导干部搞信访,要克服‘青天意识’。”省公安厅办公室政委邓建伟认为,现在的领导接访其实对上访人是不公平的。领导信访挑的是重点问题,大多数是有一定难度但可以解决的问题,一下笔就解决了,“(这样的方式)会助长非得找领导的观念,让老百姓觉得‘烧香要挑一尊大佛’”。凌祁漫对此表示赞同,“法院就不强调领导接访。一切以法律为依据,信访人的诉求只要是合法的,就得保护,就得想办法去解决”。

  “领导一批案子就还是行政手段,以后领导是不能批案的。”省委政法委副巡视员邓远强透露,目前省委省政府正联合起草《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是对照中央最新精神起草的。其中有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来自群众反映政法机关执法办案存在的问题的举报,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依法按程序批转,但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更不能替代政法机关拍板定案。

   上级能不能向下级转交信访件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转交下级国家机关。

  “(哪怕不签一个字)上级只要转交下去了,老百姓还是会觉得有效,(还是会来找上级),就达不到信访下行的目的。”邓远强提出,一般情况下不要转交。

  凌祁漫则认为,“属于政府机关,如涉及到工作人员投诉的可以转,但从法院角度,涉及到具体案件办理的就不能转。”他提议,“现在条例规定原则是应当转交,能不能反过来规定,一般不转交,例外情况可以转交?

  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均建议,不属于本层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事项,只登记,不转交,同时告知或引导信访人转向相应层级的国家机关进行信访。

(原标题:“上级向下级转交信访件”条款被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