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治理为官不为 调整市直单位5名一把手

02.04.2016  11:30

  原标题:广东佛山治理“为官不为” 探索容错机制

  新华社广州4月1日专电(记者毛一竹)记者1日从广东省纪委了解到,自2015年4月《佛山市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试行办法》出台后,佛山市对“为官不为”进行界定,并制定配套处理措施,全年约谈、函询领导干部63名,发出12份《函询通知书》和2份《提醒通知书》,调整市直单位一把手5名、领导班子副职4名。

  佛山明确“为官不为”七种情形包括执行不力、岗位履职不认真、群众问题未及时解决、作风疲沓、影响班子团结、回避矛盾问题以及其他具有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

  根据试行办法,对确实存在“为官不为”情形的领导干部,以书面形式向本人发出《函询通知书》《提醒通知书》或《诫勉通知书》,要求涉及的领导干部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未整改或效果不明显的领导干部,按照情节轻重,实施离岗锻炼、调离岗位、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据介绍,佛山市2015年查处失职渎职等典型案例共13宗6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9人。按照《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意见》《佛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佛山市处理“四风”问题实施意见》等规定,对应“为官不为”的清单,视情给予处分、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停职检查、解聘、辞退、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不同处理。

  例如,2015年7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万科广场一侧的辅道、路面发生坍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认定,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祖庙分局副局长冯某某、机动中队长陈某某、禅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胡某某因未及时跟进处理并强化监督所发现的安全问题,并且未能及时将该问题移交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致使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3人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佛山还明确了可以免予责任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理的6种情形,以及不得以“三个区分”为由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3种情形,强化攻坚克难、敢于担当的执纪和用人导向。

责任编辑:向昌明 SN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