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入户无证明 宜宾女子好心当“妈”被罚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覃岭 曾家富 实习记者 黄崧伦) “我错了,好后悔,不应该出借自己身份证啊!”近日,宜宾市江安县的陶婷(化名)因把身份证借给他人办证,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及警告。警方提醒: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不能出借。
蹊跷:户籍民警询问妻子籍贯 男子支支吾吾答非所问
4月11日,40岁的江安县底蓬镇人杨达(化名)来到江安县公安局底蓬派出所户籍窗口,手持出生医学证明,想为自己6岁的女儿办理入籍手续。“你妻子是哪里的人?”面对户籍民警询问其妻子籍贯时,杨达却支支吾吾、答非所问。
民警察觉事情蹊跷,立即在人口系统中查询,发现杨达所提供的信息有偏差,出生医学证明上,孩子“母亲”陶婷(34岁,江安县底蓬镇人)早已成家生子,且未有过迁移迁出、离婚情况。杨达见事情败露,只好坦白事件原由。
原由:母亲离开多年无音讯 女儿已6岁无法入户
经过民警的了解,原来,6年前,杨达在外务工时,认识了外省女友,待两人确立恋人关系后,将其带回家并生下女儿,但女友嫌弃杨达家境困难,便狠心丢下刚出生的女儿,离开他们父女俩,至今杳无音讯。
“现在,女儿已6岁了,面临着上学的问题,当初没入户,现在又没有母亲的身份证,入不了户啊!”杨达说,现在入户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才能入籍,而女儿生下时并未办理,现在补办还需要孩子母亲的身份证,可孩子母亲已离开多年无音讯,女儿何时才能入户呢?
“要不,借个其他人的身份证来办理?”看着女儿无法入户,心急如焚的杨达便有了这样的想法,想借他人身份证为女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于是,杨达便请求同村的陶婷出借身份证,来帮忙办理。看着杨达父女俩着实可怜,陶婷就答应了请求,出借自己的身份证,哪知是“好心办坏事”,竟触犯了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陶婷被江安县公安局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及警告。
目前,底蓬派出所民警已下乡为杨达女儿入籍事情调查取证,尽力帮助杨达女儿解决入户难题,并对杨达、陶婷两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批评,二人对自己的做法懊悔不已,对派出所民警的帮助感激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