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抽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19.12.2017  18:24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单位: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综〔2017〕1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6〕63号)要求,为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加快制定不同类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抽验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强化食品药品抽验工作绩效评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抽验成本调查,必要时我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研讨抽验成本补偿标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本调查范围

抽验成本调查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抽验经费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事业单位。

二、成本调查指标口径

(一)填报抽验批次应当不重不漏,原则上由承检机构根据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数量填报。市(州)检验检测机构填报的检验批次(含委托检验数),应与2017年最后“检验报告书”编号一致,检验批次数应与抽验成本保持配比。

实行抽样与检验分离模式的,负责抽样的行政机关只填报抽样费用,不填报“检验批次”。

(二)快速检验批次不纳入“检验数量”统计。各级行政机关快速检验是监督检查及抽验的前期筛查手段,所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抽验经费支出。不论是否取得检验机构出具“快速检验报告书”,均不统计“检验数量”。

(三)2017年已使用的中央、省、市、县安排的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抽验资金,全部纳入本次调查统计范畴。“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抽验支出明细表”(药监会1007表)支出合计数及明细成本,应与部门决算(财决CS12表)相关抽验项目支出合计数(1栏)和支出明细科目数据一致。

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的抽验成本,不纳入统计范围,可在成本分析报告中陈述具体构成情况,供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成本补偿标准时参考。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机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委托检验全部成本,填报到“委托业务费”栏。

三、填报要求

(一)使用会计信息平台组织会计核算的单位,选择登录“12月”会计期间“报表管理-报表操作-打开报表”,选择1007表点击“计算本表”就得到了抽验成本数据,再补充“检验数量”和“不合格批次”后,点击“保存”,防止丢失录入的批次数据。在此基础上,点击“表内计算”,得到抽验的“单位成本”数据,点击“保存”。

(二)未使用会计信息平台的单位,选择登录“12月”会计期间“打开报表”,将统计数据手工录入1007表。 直接成本 即专用材料费(如:试剂试药、标准品等)录入到食品、药品明细数据项, 间接成本 (如:差旅费、水电费、委托业务费等),将汇总数录入到“合计”对应栏。再依次录入“检验数量”、“不合格批次”,点击“保存”。再选择“表内计算”得到抽验成本数据,点击“保存”。 特别提醒 :未录入会计凭证时,不可点击“计算本表”,缺少账表数据将删除全部手工录入数据。

基层单位会计核算软件,不能满足成本核算要求的,应优先选用“会计信息平台”,分别将中央、省、市(州)、县(区)级分项目抽验资金支出成本数据,逐笔或汇总录入会计凭证,通过“计算本表”自动取得检验成本,弥补当地会计软件功能的不足。2017年抽验成本核算情况,将作为2016年中央和省级食品、药品抽验专项检查被检查市(州),是否整改合格的重要参考内容。

(三)请市(州)财务科在岗位窗口选择“报表汇总”职责,通过“报表管理-报表数据-报表汇总”功能完成数据汇总,再回到打开报表模块,打开1007表点击“表内计算”,得到市(州)的平均单位成本并点击 “保存”。市(州)财务科也可收集基层单位电子表格,代为将统计数据录入到“会计信息平台”,完成统计汇总工作。

市(州)局和省局直属单位,应加强抽验成本分析,“其他”栏数据较大的,应重点在成本分析报告中,说明经济用途并分析其合理性,提出食品药品分类及抽验成本补偿标准,提出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建设性意见。

(四)请各基层单位2018年1月31日前,在会计信息平台中完成 “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抽验支出明细表”(药监会1007表)数据录入、汇总上报。市(州)汇总表打印可选择“万元”,签章后与抽验成本分析报告一并上报省局规划财务处、药化市场处、食品风险监测处、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附件:

食品药品及医疗器械抽验支出明细表.xls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