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05.05.2016  19:56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目前,我省已进入汛期。据气象部门预测,受超强厄尔尼诺事件影响,  今年我省汛期降水量值以及暴雨和大暴雨范围、频次都比常年偏大偏多,局部强降雨诱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将呈频发、多发、高发态势,防汛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2016年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非煤矿山事故特别是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防汛安全责任

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防范胜于救灾”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深刻吸取历年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矿山淹井和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把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要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关于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和部署,特别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6〕5号,见附件1)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超前谋划部署,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做好应对极端天气条件、特大洪水及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防汛安全责任,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尾矿库企业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四位一体”防汛安全管理体系,逐级逐库落实防汛安全责任人并签定防汛安全责任书。请各地于5月27日前将《四川省尾矿库防汛安全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报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组织开展非煤矿山汛前、汛期、汛后安全专项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下矿山要重点加强对位于河流、湖泊、水库、山区附近存在水患、山洪等灾害威胁矿井的监控,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采空区和地表沉陷区的管理和监测,严防透水、淹井等事故的发生。

露天矿山要重点抓好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强化采场边坡和上山公路边坡的监测监控,及时处置危岩、浮石、边坡松动等事故隐患;存在软弱构造面滑坡体、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山要加强矿区内和周边山体的巡查,防止山体垮塌、泥石流等造成人员伤亡。矿山排土(渣)场要重点抓好内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的汛前检查、维护、疏浚以及下游泥石流拦挡设施的汛期巡查和及时修复等工作,严防垮塌、泥石流事故发生。

尾矿库要重点检查坝体的稳定性,排渗系统、排洪系统、排洪能力及设施通畅的可靠性,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位等监测监控设施的有效性以及库区周边山体是否存在开裂、松动、滑坡等异常现象和违章爆破、采石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严防溃坝事故发生;特别是“头顶库”要采取降低库水位、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与下游居民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巡查、特大暴雨停止排尾放矿、遇险后第一时间发布险情警报、快速组织群众撤离等有效防控手段,确保尾矿库度汛安全和下游居民及重要设施的安全。

矿山电器设施、爆破器材库房要加强防雷管理,完善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石油天然气钻井、修井作业单位在野外作业时,要做好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工作;油气管道运营单位要随时掌握管道站场、阀室、管线和设备运行状况,重点做好防裸露、防悬空沉降工作。矿区各工业厂房、居民生活区、工棚要进行全面检查,凡存在泥石流、滑坡、坍塌等隐患的地方,要果断撤出人员;建立在排土场废石堆上、排土场以及高陡边坡下的建筑物要立即撤出人员并拆除建筑物。

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有效防范事故、妥善处置险情。

三、加强应急管理,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及时向非煤矿山企业发布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强降雨天气的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引发的非煤矿山事故。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完善操作性强的汛期应急预案并强化应急演练工作,落实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尤其是一线员工防汛安全和应急抢险知识的培训教育,提升应急处置水平。要严格落实汛期值班值守制度,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采取主动避让和抢险救援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和人员伤亡。

四、强化专项督查,切实加大汛期监管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汛期安全专项督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应急值守、应急抢险等防汛度汛工作;对防汛安全责任不落实、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等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情形恶劣的要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原则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逐一督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非煤矿山以及“头顶库”、三等及以上、安全度属病库的尾矿库和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进行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专家对部分重点地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6〕5号)

附件: 四川省尾矿库防汛安全任务分解表.xls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