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能买卖

25.12.2014  13:17

        四川在线消息 (四川在线记者 方炜)今(25)日,成都市交管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办了临时通行证后能不能转卖给他人等市民关心的问题通过四川在线公开答疑解难。

        我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办了临时通行证后能不能转卖给他人?

        答:按照《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核发牌证的通告》,临时通行证属于过度期 临时证件,对已申领临时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变更等业务。

        我的电动自行车已在外地上有牌照,目前在成都使用,还需要在成都办理手续吗?

        答:按照《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 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证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悬挂外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需在本 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应持身份证明和外地核发的《非机动车行驶证》等有效证件换领本市的电动自行车 牌证或临时通行证,方可在我市道路上行驶。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在外地购买电动自行车,发票也是外地开的,在成都上牌受不受 新规定限制?

        答:《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公布后,无论是在成都市本地购买还是在外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 符合我市《目录管理办法》规定且列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方能办理登记上牌。

        我在外地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能否在成都上牌?

        答:《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实施后,无论是在成都市本地购买还是在外地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 车,一律不予登记上牌。

        我们单位在远郊区,此次集中上牌交管部门是否有“绿色通道”集中办理?

        答: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多车单位有集中办理需求的,城区各交警分局或区(市 )县交警大队均设有流动上牌服务组,可提供上门服务集中办理。具体预约事项请与辖区交警分局或区( 市)县交警大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