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业部公布的2016年第十二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
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7〕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十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6〕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列入农业部2016年第十二批假兽药查处通知的所有假兽药产品进行市场排查(具体名单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通知”栏中下载农医发〔2016〕58号文件查阅),一旦发现立即销毁,并对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罚。要加强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作案,需要省厅协调或直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厅。
二、对我省列入农业部查处通知的13家标称生产企业19个批次假兽药产品,其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有以上兽药产品的,一律封存抽样,并送省兽药监察所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三、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以及省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我厅,以便上报农业部。
四、各市(州)要在2017年2月11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兽药监察所(联系人:华梅,传真:028-85555625,邮箱:[email protected]),由省兽药监察所负责汇总后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