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业部公布的2015年第十二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
21.01.2016 10:58
本文来源: 药监所
第十二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6]17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局(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第十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5〕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农业部2015年第十二批假兽药通报附件2、3所列的假兽药和附件1所列的非法生产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进行市场排查,一旦发现立即清缴销毁,并对经营企业实施处罚。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作案,需要省厅协调或直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厅。
二、对列入农业部2015年第十二批假兽药查处通知附件3的我省20家标称生产企业的27个批次假兽药产品,其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有以上兽药产品的,一律封存抽样,并送省兽药监察所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二、各地要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及时将有关从重处罚的兽药案件查处材料和企业整改结果报我厅,以便上报农业部。
三、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通知”栏中下载农医发〔2015〕35号文件。各市(州)要在2016年2月12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兽药监察所(联系人:华梅,传真:028-85555625,邮箱:[email protected]),由省兽药监察所负责汇总后报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1月12日
本文来源: 药监所
21.01.201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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