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2016年第19号)

26.10.2016  19:40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国能煤炭〔2014〕454号)等文件要求,截至到2016年9月底,全省有合法生产矿井392处,核准(核定)生产能力6888万吨/年,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5921万吨/年。现将各生产矿井生产能力等信息予以公告,此前有与此公告不相符的以此公告为准。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附件: 四川省截至2016年9月底煤矿生产能力情况表.xls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