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2016年第15号)

21.07.2016  23:42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国能煤炭〔2014〕454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6年上半年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煤炭〔2016〕396号)等文件要求,截至到2016年6月底,全省有合法生产矿井451处,核准(核定)生产能力7402万吨/年,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6376万吨/年。现将各生产矿井生产能力等信息予以公告,此前有与此公告不相符的以此公告为准(已列入今年一季度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不再公告)。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附件: 四川省截至2016年6月煤矿生产能力情况汇总表.xls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