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业部201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7〕328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畜牧)局(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201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7〕1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列入农业部201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34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及24家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对其库存的同品种、同批号不合格产品依法销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按照销售记录召回和销毁,监督企业自查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对通报中四川佳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胆碳酸氢钠片(批号:150101,性状、片重差异不合格,含量为标示量的210.9%)、四川省欧邦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银黄提取物注射液(批号:20160329,含量测定为零)、四川国泰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乙酰甲喹注射液(批号:01281601,检出水杨酸)、四川省泰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批号:160701,检出甲氧苄啶、恩诺沙星和双氯芬酸钠)以及四川省川龙动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恩诺沙星溶液(批号:20151201,性状、pH值不合格,含量为标示量的1.6%),企业所在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2071号公告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列入农业部201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涉及我省的重点监控企业四川省泰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国泰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和成都方园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在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限期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和整改报告,并将材料报送省农业厅,以便上报农业部。在未完成立案查处、未提交企业整改报告、未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前,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许可申请,不安排兽药GMP检查验收。
三、对列入农业部201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涉及产品鉴别、含量检验不合格等情形的我省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整改,查找原因,确保产品质量。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该产品的生产。省兽药监察所对鉴别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并要进一步检验,确定其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和打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对列入农业部201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抽检的5个不合格兽药产品及其经营企业,其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经营企业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并实施处罚。
五、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以及省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报我厅,以便上报农业部。
六、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并要求其张贴在兽药质量公示栏内,以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证养殖环节用药安全。尤其是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要张贴农业部公布的2016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生物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通报附件1)。
七、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
八、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通知”栏中下载农医发〔2017〕12号文件。各市(州)要在2017年5月25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兽药监察所(联系人:华梅,传真:028-85555625,邮箱:[email protected])。农业厅将审核全省汇总情况后报农业部。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