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知发〔2010〕104号)
2.《关于调整省级专利申请资助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川知发〔2013〕51号)
注:上述文件可在四川知识产权信息港( www.scipo.gov.cn )查阅。
二、资助内容
资助对象:专利申请人为在四川境内注册的单位和户籍属于四川省且经济困难的个人。
资助条件:专利申请日在2013年或2014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国外专利申请。
三、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费、实审费按享受费用减缓后实际缴纳金额的100%给予资助(单位一般为1020元、个人一般为510元)。未享受费用减缓的,比照享受费用减缓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国外专利申请
1.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申请: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检索费和代理费的70%(一般单位)或85%(重点单位)给予资助。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 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申请:国际申请阶段和进入国家阶段分别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检索费和代理费的70%(一般单位)或85%(重点单位)给予资助。每项每阶段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申报及审批事项
(一)资助申报
根据工作实际,2014年省级专利资助计划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受理申请日为2013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和符合条件的国外专利申请,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6日,6月底完成第一批拨付;第二批受理申请日为2014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和符合条件的国外专利申请,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5日,9月底完成第二批拨付。
自2014年起,省级专利资助实行先网上申报、再提交纸件材料的申报方式,主要流程如下:
注:网上申报链接地址为: http://221.237.165.4:501 , 也可通过点击四川知识产权信息港( http://www.scipo.gov.cn/ )主页上的快捷图标登录。
(二)需提交纸件材料清单
1.《四川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该表由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申报信息自动生成,申请人不可更改有关内容,打印后签章即可;
2.专利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为身份证;单位为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
3.专利申请人为经办人出具盖有鲜章的介绍信,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的,提交向代理机构出具盖有鲜章的委托书及,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费用凭据复印件(发明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申请费、实审费缴费收据;国外专利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票据、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官方寄送的发票及明细账单、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发票及明细账单);
5.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PCT专利为国际申请日和国际申请号通知书复印件);
6.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复印件(PCT专利为PCT请求书复印件);
7.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个人经济困难证明;
8.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三)申报材料提交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每周一、周三(大宗提交可电话预约)
面交地点:一环路南四段2号省知识产权局四楼411室
电话:028-85577265
(四)资金拨付
1.拨付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的账号信息,实行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
2.拨付要求:
(1)收款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准确、完整的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的名称,且与《开户许可证》登记信息一致。
(2)收款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准确、完整填银行卡户主姓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的名称(例:XX银行XX省XX市或县区XX路或镇XX支行或分行)。
(3)收款账号户名必须与专利申请人名称严格一致。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收款的(简称第三方收款),第三方需提交专利申请人的有效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需载明代收款金额和代收款人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的名称,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
(4)若申请人提供的收款账号有误致使银行退款退汇的,省局财务不再统一拨付,责任自负。
3.提交收据:
(1)申请人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2)申请人是企业的,提供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3)个人不需提供收据。
(4)第三方收款的按 “营改增”新税相关要求提供单位税收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5)收款人在收到款项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财务提交相应的收款依据。
(6)发票提交地址:省知识产权局七楼708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