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关于做好2017年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28.02.2017  17:07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古叙公司、嘉阳集团:

为深入贯彻2017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事故。现就进一步落实《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安监〔2016〕67号),切实做好2017年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突出“打非治违”,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秩序管控

1 .进一步提高“打非治违”重要性认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深刻吸取2016年省内外多起因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引发的煤矿较大、重特大煤矿事故教训,充分认识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危害性、反复性和顽固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把规范区域煤矿生产建设秩序,杜绝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重特大事故发生最关键、最重要的措施。

2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秩序管控措施。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推进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煤矿“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要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停产煤矿隐患整改、复工复产、采掘头面和入井人数、火工产品等的审批、验收、核定;要进一步落实责任,严格驻矿盯守、定点联系制度,加强巡查、暗访力度,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建设和隐患整改及假建设、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超层越界、证件超期等“六假六超”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3 .建立煤矿依法守规承诺制度。 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煤矿与县(市、区)政府签订依法守规生产,杜绝“六假六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承诺书,并将承诺书张贴在煤矿井口显要位置,接受群众监督。

二、健全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机制,落实防治责任

4 .强化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组织领导。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地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的牵头部门,必须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牵头科(股)室,配备精干力量,负责本地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本地区2017年度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5 .强化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 各煤矿企业是重大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按规定配齐“五长五科五队”及负责通风、采掘、机电、地测等专业专职技术人员(不得由“五长”人员兼任),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矿级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其履职能力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胜任的,责令煤矿撤换。煤矿企业必须制定2017年度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各管理层级和各岗位的重大灾害防治责任,健全制度、细化措施、保证投入、强化管理,确保重大灾害治理到位。

6 .推进煤矿专业化治灾队伍建设。 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单位重大灾害特点,建立单独设置的瓦斯抽采、探放水、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等专业化队伍,并由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或管理,实行治灾工程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与采(掘)工作量分离考核,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效防止治灾与生产形成利益共同体而弄虚作假的考核验收机制。

三、开展技术审查和安全评估,严格准入条件

7 .坚持和规范技术审查制度。 国有重点煤矿由其上级公司会同有关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其他煤矿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县或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所属矿井至少开展一次技术审查(当煤矿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水、火等灾害升级或治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组织进行审查);川煤集团、古叙公司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所属矿井开展一次技术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下达下年度矿井治灾工程计划和生产计划。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根据技术审查情况核定采掘工作面,审查发现存在部署不合理、系统不完善、设施不可靠、机构不健全、治灾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存在采掘不平衡矿井(列入淘汰退出进行收缩性开采的除外),不得核定采煤工作面或者核减矿井采煤工作面数量和产量,降低开采强度。

8 .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评估。 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9月底前牵头组织完成本区域30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含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安全评估,逐一从投入、技术、管理、队伍、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经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能达标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大重大灾害普查力度,严格防控等级

9 .严格瓦斯等级及自然发火鉴定。 所有低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测定瓦斯涌出量、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不具备测定能力的,委托具备测定能力的瓦斯实验室或单位按规定和要求现场测定);凡相邻矿井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开采同一煤层的矿井必须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按高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矿井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经鉴定为不易自燃但相邻矿井、被整合矿井同一煤层鉴定为自燃或曾经发生自燃现象的,必须按自然发火煤层管理。凡发现未按规定鉴定、测定、管理的,责令停产整改;发现在鉴定、测定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4月底前,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完成对所属煤矿瓦斯等级及自然发火鉴定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监分局和省安全监管局。

10 .加强瓦斯涌出动态管理和预警分析。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瓦斯涌出异常情况的动态监管和预警分析。低瓦斯矿井出现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时,必须及时主动按规定报告并认定为高瓦斯矿井,严格按高瓦斯矿井管理;凡存在煤层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报告并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管理,鉴定为不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开采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开采瓦斯含量达到8m3/t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经预测预报无突出危险的,必须落实防突安全防护措施;经预测预报有突出危险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11 .推进煤矿水害调查治理。 各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关闭煤矿编制闭坑报告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用好省财政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按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关闭煤矿矿井水患排查的通知》(川安办〔2015〕28号)的相关要求,2017年底前组织完成本区域2016年关闭矿井的水害普查;各煤矿必须严格按《四川省煤矿矿井水患现状调查技术要求》(川安监〔2014〕173号)要求按期完成水害现状调查,水害现状调查报告必须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并签字确认报县、市、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逾期未完成水患现状调查的矿井一律责令停产(建)整改;涉及水害等级降低的矿井,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抽查,发现煤矿水害现状调查工作不负责、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运用水害调查成果,及时对水害调查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并上图,发现煤矿存在水患威胁的,必须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作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方案进行治理;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组织相邻煤矿进行一次矿图联合实测,将同一区域相邻煤矿采掘关系绘制在一张图上并及时交换,及时掌握相邻煤矿的采掘现状和空间位置关系,留足安全隔离煤柱。

12 .严格落实超前探测制度。 必须执行 “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在未使用物探、化探等手段勘探或者勘探发现异常的区域掘进作业、在石灰岩等强含水层内掘进作业、在接近老窑老空老巷、断层、岩溶裂隙、强含水层、地质钻孔、冲刷带等区域掘进作业、在资源整合区域掘进作业和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作业,必须设计和布置超前探测钻孔,超前探明煤层、瓦斯、积水和地质构造。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允掘通知单和探放水效果验收评价制度,允掘通知单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发,探放水效果验收评价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没有进行超前钻探、超前探测安全距离不足、没有进行探放水效果验收评价或未下达允掘通知单的,不得进行掘进作业。

五、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监控有效

13 .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功能。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监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督促煤矿完善监控系统功能、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瓦斯电、风电和故障“三闭锁”等功能不完善、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未按期进行井下在线调校、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停止建设。对安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直接责任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14 .推进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争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年底前完成市级煤矿安全监控平台升级改造,实现对区域煤矿瓦斯、人员定位、井口和监控室视频等综合监控;未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90万吨以上矿井,2017年年底前按照国家煤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建设方案》要求,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方案,报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启动升级改造。

15 .加强对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监督。 修改完善我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县、市级安全监控平台负责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控平台联网(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同时与上级公司平台联网),保证监控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县、市级安全监控平台发现煤矿监控值班人员不在岗、监控数据不能上传或者瓦斯超限报警必须及时按程序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组织追查处理。

16 .严格瓦斯超限报警追查处理。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完善瓦斯超限报警分级响应、分级处理机制。国有重点煤矿三级报警,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煤监分局(煤监分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追查处理),其他煤矿三级报警,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追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上报煤监分局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监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追查处理)。

六、规范瓦斯抽采和达标评判,确保瓦斯治理效果

17 .全面清理瓦斯抽采系统。 4月底前,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二级公司完成对所属矿井移动瓦斯抽采系统和瓦斯抽采能力的清理。对超出原移动瓦斯抽放设计论证标高、煤层等范围或瓦斯灾害升级的矿井,责令停产整改,申请重新论证。对因瓦斯抽采能力不能满足瓦斯灾害治理需要,导致瓦斯超限的矿井,责令停产整改,重新设计或改造瓦斯抽采系统。

18 .规范达标评判参数测定。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开采(掘)前必须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对工作面瓦斯抽采进行达标评判;预抽煤层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评判原则上整个工作面一次评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布点实测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指标,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的测定必须由具备瓦斯基础参数测定能力的实验室或单位派员按照相关规范现场取样测定。突出矿井申请核定突出煤层采掘头面必须提供瓦斯参数测定结果和防突措施效果评判报告,不得在评判达标范围外核定、布置采掘工作面。

19 .规范达标评判报告编制。 制定《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编制大纲》,细化达标评判条件、步骤、方法、内容、标准和要求,规范达标评判报告编制。达标评判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对评判结果负责。凡不具备达标评判基础条件或者评判涉及的原始数据不真实、不可靠的一律判定为不达标,必须重新进行治理、评判。

20 .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要将煤矿瓦斯抽采、区域防突效果评判作为日常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凡发现瓦斯抽采钻孔布置、瓦斯抽采计量、煤层解放范围、瓦斯参数测定或者防突效果达标评判报告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确保防控措施落实

21 .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 各煤矿必须建立单独设置的瓦斯检查队伍,采掘工作面生产、维修或回撤设备必须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并配备专职瓦斯检查人员跟班检查瓦斯和通风情况;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和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否则,按照未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依法处罚。

22 .严格防灭火现场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的通知》(川安监函〔2016〕307号)有关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非阻燃材料,严禁电气失爆。井下带式输送机巷道、机电硐室必须配齐温度、烟雾等传感器和消防管路、灭火器材等装备设施。废弃钻孔、未投抽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堵,压风排碴施工钻孔的钻机必须安装风水切换装置,钻孔施工过程中孔内出现喷水、喷瓦斯、喷煤、顶钻等现象时,严禁拔出钻杆,必须立即停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自然发火矿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采掘工作面、通风巷道、密闭、带式输送机巷道、机电硐室等重点部位的日常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封闭或启封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报告上级公司)并在其监督下由专业救护队实施。

23 .严格顶板现场管理。 每个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维修点必须制定《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使用淘汰落后的支护工艺和材料。出现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初次(周期)来压和末期回撤加强支护不到位的,必须停止采煤作业或回撤支(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防止采空区顶板垮塌涌出瓦斯和来压推倒采煤工作面支柱(架)。煤矿每班应明确专人对巷道、作业地点的顶板、通风等安全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督促现场人员严格支护质量,杜绝空顶作业。

24 .严格盲巷、密闭和放炮现场管理。 煤矿必须严格盲巷和密闭管理,盲巷必须按规定设置栅栏或密闭并挂牌管理。密闭必须编号、上图并建立台账,必须切断一切可能导电的轨道、管线、锚网,必须设置反水池和检查孔,必须按规定检查气体浓度和温度,启开密闭必须报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措施在专职救护队员的监护下进行;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必须使用符合瓦斯等级的炸药、雷管,必须使用水炮泥和炮泥,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拒爆、残爆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撤除爆破警戒。煤仓(溜煤眼)应设置便于安全检查的人行边眼和检查孔,无法检查瓦斯的地点堵塞,严禁采用放炮方式进行处理。

25 .严格落实领导现场指挥。 凡涉及突出煤层揭煤、井巷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密闭或启封火区、排放瓦斯、探放水患区域积水、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末期回撤等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领导现场指挥。

八、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督促隐患整改到位

26 .开展人员提升运输专项检查。 3月底前,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使用立井罐笼、斜井(巷)人车运人矿井的人员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提升运输设备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试验,超载提升或者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使用斜井(巷)人车的矿井必须制定计划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2018年年底前淘汰。

27 .开展瓦斯水害防治专项检查。 4月—6月,分级负责,制定方案,对全省所有复工复产和已启动隐患整改煤矿开展瓦斯水害防治专项检查,按“一矿一策”要求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停止建设,挂牌督办。

28 .开展急倾斜煤层开采现状专项会诊。 9月底前,组织对急倾斜煤层开采矿井的采煤方法、支护方式、周围积水和火区等情况进行调查会诊,划定禁采区和缓采区,坚决杜绝顶水和在火区周围进行开采作业。对采煤方法落后、支护方式不可靠,容易导致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急倾斜煤层开采矿井责令停产整改。

九、推进示范矿井建设和开展重大灾害防治专题培训,提升防治能力和水平

29 .推进示范矿井建设。 根据不同地区灾害特点,推广运用钻孔施工视频监控、瞬变电磁物探、水力压力增透、红外线探测等先进技术、装备,在全省启动和推进8个瓦斯抽采、6个水害防治和2个自然发火防治示范矿井建设。有建设任务的地区要加大推进、指导力度,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培育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30 .开展重大灾害防治专题培训。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2017年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题培训计划,分级负责,聘请有关方面专家,9月底以前组织完成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题培训。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川煤集团、古叙公司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