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加强2016年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四川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瓦斯和水害事故发生。根据《四川省2016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提出我省2016年度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意见。
一、健全瓦斯和水害防治管理体系
(一)健全瓦斯和水害防治机构。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明确负责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及具体牵头业务科(股)室,强化对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各煤炭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健全瓦斯和水害防治机构、配齐“五长五科五队”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独立通风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可与通风机构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二)配齐瓦斯和水害防治专业化队伍。 煤矿必须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通风瓦斯和水害防治专业化队伍,工资考核不与煤炭产量或掘进进尺直接挂钩。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必须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所有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探放水设备,建立探放水作业队伍。
(三)完善煤矿企业瓦斯和水害防治责任体系。 煤矿企业、矿井要确保瓦斯和水害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各煤矿企业要明确各管理层级和各岗位的瓦斯和水害防治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是瓦斯和水害防治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及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的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负责。
二、切实加强煤矿技术管理
(一)科学编制煤矿生产作业和治灾计划
煤矿必须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和有关开采条件,并按照“部署合理、治灾超前、先治后采、四量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和瓦斯、水害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将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计划与采掘作业计划统一下达、管理和考核。采区布置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严禁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井巷布置和采掘部署,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二) 建立 瓦斯和水害防治技 术审查制度
1 . 各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将技术审查作为煤矿重大灾害治理超前预警、超前防控的基础性工作,在4月底前建立健全技术审查制度。技术审查由负责采掘工作面核定的单位(地方煤矿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县或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由其上级公司会同所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监分局、川煤集团等)牵头结合煤矿年度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定期审查;当煤矿出现生产作业计划、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或瓦斯、水、火等灾害升级等情况时,技术审查牵头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要出具审查报告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驻地煤监分局。
2.技术审查重点审查隐蔽致灾因素是否查清、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井巷布置和采掘部署及作业计划是否合理、瓦斯抽采和排水系统能力是否满足、抽掘采接替是否平衡、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受水、火、瓦斯等重大灾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防治工程是否超前、防治措施是否完善、防治效果评估是否达标等内容。技术审查牵头单位要运用技术审查成果合理核定煤矿采掘工作面,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情况突出重点制定监管监察执法计划。
三、严格瓦斯等级鉴定
(一)强化瓦斯等级鉴定监督。 在10月底前组织完成全省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组织开展瓦斯参数测定的清理,督促煤矿委托具备测定能力的瓦斯实验室或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开展瓦斯参数的测定,所有煤矿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有关的参数。各地要采取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行为依法查处。
(二)开展瓦斯灾害普查。 依托具备瓦斯基础参数测定能力的瓦斯实验室,在三季度前完成突出矿井相邻非突出矿井瓦斯灾害普查,测定煤层瓦斯参数,督促测定瓦斯参数达到或超过临界值的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或管理的矿井在6个月之内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申请为突出矿井,鉴定未完成之前按突出矿井管理。
四、推进瓦斯抽采达标
(一)开展瓦斯抽采系统清理。 各地要根据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涌出量测定结果,在4月底前完成抽采系统建设全面清理,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未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开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组织瓦斯抽采系统专项检查。 下半年,组织对瓦斯抽采系统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整治抽采能力不足、抽采系统计量不准确、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抽采系统运转不正常、抽采监控系统设备不完善、未按规定开展抽采达标评判工作等问题,严厉打击钻孔布置、瓦斯抽采计量、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等数据造假行为。
(三)大力推进新技术的应用。 各地要积极引导煤矿企业推进水力压裂、水力割缝、电磁脉冲增透等新技术的试验推广,提升瓦斯抽采效率。
五、推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
(一)严格突出矿井设计和验收。 有突出危险的建设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二)规范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经过区域防突效果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井下取样打钻过程中瓦斯损失量、井下瓦斯解析量、实验室瓦斯残存量三量之和)、瓦斯压力等指标,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的测定必须由具备瓦斯基础参数测定能力的实验室或单位派员按照相关规范现场取样测定,煤矿企业根据相关测定参数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判报告并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突出煤矿申请核定突出煤层采掘头面必须提供参数测定单位出具的瓦斯参数测定结果和防突措施效果评判报告。
(三)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保护层开采,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 采取底(顶)板岩巷穿层网格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原则上不得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的,不得进入突出煤层作业,达标后进入突出煤层作业,仍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局部防突措施。原则上不得在煤柱等应力集中区布置采掘工作面。
(四)强化防突措施监督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要加强对突出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或聘请专业机构对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 防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防突措施不落实、抽采工程及参数测定 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加强瓦斯监控系统和瓦斯超限管理
(一)强化对煤矿单井瓦斯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
各地要继续保持打击瓦斯监控系统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压态势,不定期组织或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煤矿监控系统检查,严肃查处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故障处理不及时、传感器安装数量不齐全或不按规定调校、瓦斯超限断电不可靠、甚至屏蔽篡改瓦斯监控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瓦斯监控平台及中介服务管理
有升级改造任务的县级瓦斯监控平台由当地政府配套资金,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实现瓦斯、人员定位、井口视频等综合监控。国有重点煤矿监控系统要在6月底前实现与矿井所在市(州)监控平台联网。凡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必须及时报告并督促煤矿瓦斯超限区域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本区域瓦斯监控系统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瓦斯监控系统维护、传感器调校等服务到位。
(三)健全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和追查制度
1 .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矿长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查明超限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防范措施,严肃处理违章违规责任人。
2 .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建立完善科学的瓦斯超限报警分级追查响应机制,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要及时督促煤矿瓦斯超限区域停产撤人,报告追查处理结果。凡出现瓦斯三级报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按管理权限必须派人到现场查明真实原因、追查处理并督促采取针对性措施,煤监分局对追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或现场督办。
七、开展防灭火专项清理整治
(一)组织自然发火矿井专项清理。 所有原鉴定为不自燃但同一矿区同一煤层相邻矿井鉴定为自燃或曾经发生自燃现象的矿井在10月底前重新现场取样完成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在未重新鉴定前一律按照自然发火矿井管理。
(二)开展防灭火专项整治。 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使用高分子等新型防灭火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并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自然发火矿井或按自然发火管理的矿井要建立健全火灾预测预报监测系统,编制防治自然发火专项设计,并按设计要求配备相应防火设施、设备和材料,落实防火各项措施;严格火区和密闭管理,按规定监测火区和密闭气体、温度等指标,封闭或启封火区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报告上级公司)并在其监督下由专业救护队实施。
八、夯实煤矿水害防治基础工作
(一)继续推进煤矿水害调查。 各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关闭矿井的水害普查工作,各地要落实相应资金,保证关闭矿井水患普查到位并按期完成;督促煤矿按期完成水害现状调查,逾期未完成水患现状调查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建)整改;各地要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煤矿水患档案和台账。煤矿必须编制完善防治水图件,将关闭煤矿水害普查和水害现状调查标注的水患区域和划定的积水线、禁采线、探水线、警戒线反映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对存在水患威胁的煤矿,要停止井下受水患威胁区域生产作业。
(二)认真组织开展关闭煤矿水患整治。 对关闭煤矿水害普查报告,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情况要及时通报保留煤矿。关闭煤矿对保留煤矿存在水害威胁的,各地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水方案措施,落实防治水专项经费进行治理,水害未治理不得在受水患威胁区域进行生产作业。
(三)建立煤矿水害联测联防制度。 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6月底以前分区域组织相邻煤矿开展矿图联测,每季度组织相邻煤矿进行一次实测更新,统一坐标系统,将同一区域相邻煤矿采掘关系及周边采空区绘制在一张图上并及时交换,准确反映空间位置关系,各煤矿必须按规定留设隔离煤柱。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国有重点煤矿及时掌握周边小煤矿采掘活动及老窑、老空积水情况,并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防治水措施。
九、加强瓦斯水害防治现场管控
(一)强化瓦斯检查制度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始终以专职瓦斯检查员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入井人员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配备是否齐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是否到位、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瓦斯超限报警追查制度是否建立落实为现场管控重点,督促煤矿瓦斯检查制度落实到位、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监督制度。 所有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石门揭煤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报上级公司)备案并在监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上级公司的现场监督下实施。
(三)严格落实矿领导现场指挥制度。 凡涉及突出煤层揭煤、井巷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密闭或启封火区、排放瓦斯、探放水患区域积水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四)加强现场超前探测钻孔布置现场监督。 凡接近老窑老空、断层、强含水层、地质钻孔、岩溶裂隙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作业或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设计和布置超前探测钻孔。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探防水和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超前探测钻孔布置情况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探放水措施落实和严防误揭突出煤层。
十、加大瓦斯和水害防治指导监督力度
(一)开展生产能力重新核定。 2016年底前,组织完成突出矿井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及时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
(二)组织瓦斯和水害防治专项检查。 二季度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火、水害防治专项检查,“一矿一策”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督促煤矿及时整改瓦斯、火、水害防治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三)严格瓦斯和水害防治准入标准。 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采掘工作面核定的单位要从瓦斯、火、水害防治工程设施、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方面严格标准、严把准入关口,凡存在瓦斯、火、水害防治重大隐患和缺陷的矿井不得通过审查、验收,不得核准采掘作业。
(四)加强瓦斯和水害防治督促指导。 省局相关处室、各煤监分局、市(州)、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联系区域和煤矿企业强化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日常监督及管理,指导和督促按期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通风”和“地测防治水”两专业升级达标任务。
(五)严肃查处瓦斯和水害事故。 凡发生瓦斯爆炸、窒息、煤与瓦斯突出、燃烧或者透(突)水事故,无论是否导致人员伤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事故调查程序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四川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将本意见转发所属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