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企资产负债约束指导意见发布,2020年末资产负债率将降2个百分点

14.09.2018  17:58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此前,该文件已在5月1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相关报道,中央深改委第二次会议曾指出,要坚持全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做到标本兼治,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
    此次公布的《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回归合理水平做出了明确部署。文件指出: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据财政部统计,截至2017年12月末,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517115.4亿元,负债总额997157.4亿元。由于“资产负债率”是指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那么可得出当时的国企负债率为65.7%左右。按照《指导意见》中给出的“降低2个百分点”的目标,到2020年末,我国国企负债率预计将会降至63.7%左右。而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赵辰昕曾表示,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到今年6月底,全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已降至64.9%。
    要达到国企资产负债率下降的目标,《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针对性举措?
    首先是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文件指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
    此外,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还强调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预警线的国有企业,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信息共享,摸清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全面审慎评估其信用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抵质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
    同时,对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或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增债务融资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方式开展,由金融机构共同确定企业授信额度,避免金融机构无序竞争和过度授信,严控新增债务融资。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其新增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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