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2014年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川旅发〔2014〕11号
各市、州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阿坝州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局:
根据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文件要求,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请认真执行。在推广使用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和四川省工商局合同处反馈。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旅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制定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了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行示范文本对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做好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二、多措并举,引导使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旅游经营者自觉规范自制合同文本,为推行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奠定良好基础。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同时,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以下行为 :
1.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
2.旅行社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行为;
3.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
4.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未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的行为;
5.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行为;
6.旅行社、导游或领队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强制诱导旅游消费、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7.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1.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合同欺诈行为;
(3)利用合同危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违反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制度的行为;
(5)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6)虚假宣传行为。
2.对旅行社等自制含有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依法进行备案;
3.对旅游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联合检查,形成合力,建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专网下载,便于新版合同推广使用
使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可登陆国家旅游局官网(http://www.cnta.com/)、中国旅游诚信网(http://qualitytourism.cnta.gov.cn/)、四川旅游执法网(http://www.sclyzf.gov.cn/)、四川省工商局(http://www. scaic.gov.cn/)下载相关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电子版。原2010年国家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以及省旅游局推荐使用的《四川省国内旅游合同》(2009年版)、《四川省出境旅游合同》(2009年版)等合同范本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
四川省旅游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