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关于2012年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告

24.10.2013  16:04

根据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安排,我校2012年招生录取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为切实贯彻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基本要求及我校多年执行的“依法治招、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若干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校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7号)的有关规定,全面贯彻招生工作“六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申诉渠道公开;违规处理公开)、“六不准”(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与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或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或参与中介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和教育部近日发布的招生工作“十条禁令”(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规定。其中,涉及我校的录取原则、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举报或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均将及时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发布。

二、我校将严格执行《四川师范大学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以及《四川师范大学关于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若干意见》和《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并严守招生工作人员“三不准、一禁止”(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进入学校;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递条子与打招呼;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拉拢生源以谋取利益的任何活动)和四个“决不允许”(决不允许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向考生收取任何与录取挂钩的费用;决不允许招生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决不允许学校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决不允许游离于招生工作体系之外录取考生),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与透明”的原则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三、我校将通过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中设置的《四川师范大学2012年招生录取快讯》及时公布我校在相关省(市、自治区)各个录取批次的有关信息。各考生可以通过录取快讯在指定位置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或考生号、准考证号查询是否被我校录取。同时,我们将依据已录考生所留地址及收件人姓名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EMS)方式及时邮发《四川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此外,已录考生还可根据我们提供的EMS号,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网的“邮件跟踪查询系统”了解录取通知书的邮寄状态。

四、我校将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核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且仅由学校计划财务处通过《四川师范大学2012级新生手册》告知的途径在新生已足额预存款的情况下,由委托银行自行扣划或在新生入校报到时以刷卡或现金方式收取学杂费。

五、我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包括招生宣传与录取事务在内的各项工作。目前,我们已发现的涉及我校招生录取的若干不当承诺均属违规,由此可能造成的法律、经济及其它责任与学校无关并应由承诺者个人承担。

六、我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设置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室,负责受理考生咨询与违规举报等有关事宜。其地点为: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党政机关第三办公区一楼103。

七、学校设立的监督与举报电话为:

①学校监察处

028-84765226 84761005 84760624

②学校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室

028-84767065 84768899

③学校保卫处

028-84761110

 

特此公告

 

 

 

四川师范大学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