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扶持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扶持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成经信办〔2013〕187号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机构及企业服务机构:
为做好2013年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企〔2011〕54号)和市经信委《关于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11〕121号)精神,现将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鼓励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贷款奖励;
(二)创新融资担保模式扶持奖励;
二、申报条件
详见“附件”中具体表述。
三、申报要求
所有项目申报业务补助的时间为2012年度。各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工作,必要时,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将组织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抽查。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请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依序装订成册,向注册所在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于2013年10月30日(星期三)前将上报文件和申报资料报市经信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和市财政局企业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附件:申报扶持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内容
市经信委 周 莉 61885821
市财政局 王 平 61882557
附件:申报扶持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内容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4日
申报扶持微型企业融资类项目内容
一、鼓励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贷款奖励
(一)申报条件
银行(含分行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或支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为我市微型企业提供了小额贷款。其中,银行机构若以总行或分行名义申报后,其下属支行不再单独申报,否则视为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
1. 银行及小额贷款机构服务微型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
2. 经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银行提供);金融办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提供);
3. 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提供);
4. 贷款合同及利率收费凭证复印件;
5. 成都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6. 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小额贷款公司需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
7. 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4)。
(三)奖励标准
为我市微型企业单笔500万元以下贷款年度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创新融资担保模式扶持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专门为微型企业融资增信服务设立的资金池达到300万元以上,推广“社区金融”和“资金池”等新型融资模式。
1. 每年服务的微型企业在30户以上;
2. 采用资金池增信或微型企业互联互保增信的融资服务;
3. 经认定的其他创新融资担保模式。
(二)申报材料
1. 担保机构创新担保奖励申请表(附件3);
2. 经认定备案的区(市)县融资平台公司《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 贷款(担保)合同及利率收费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 成都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5. 纳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8. 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4)。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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