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2016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一)所有瓦斯矿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统称高突矿井)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三)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只计算绝对量,瓦斯等级按上年度确定,上年度未定级的,往前追溯,其中资源整合矿井按参与整合矿井中最高瓦斯等级确定。
(四)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1.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
二、鉴定时间和要求
(一)鉴定时间
1.本年度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高突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工作,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6-9月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月份且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
2.按突出管理煤层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二)鉴定要求
1.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高突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的机构承担。
2.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开采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进行清理,督促在六个月以内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或直接申请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煤矿企业委托相应机构承担鉴定工作的,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
4.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新建矿井未揭煤前不鉴定,揭煤后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等级;按突出矿井设计的建设矿井,煤层危险性鉴定报告审批前必须严格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5.矿井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为Ⅲ类(不易自燃)和煤尘无爆炸性的应以最五年的现场取样分析结果为依据,否则应重新取样由资质单位分析化验。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进行清理,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必须对所有煤层进行自然发火倾向性进行鉴定。所有原鉴定为不自燃但同一矿区同一煤层相邻矿井鉴定为自燃或曾经发生过煤层自燃现象的矿井应重新进行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在未重新鉴定前一律按照自然发火矿井管理。
三、鉴定管理
(一)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高突矿井瓦斯参数测定必须在煤矿正常生产条件下采集数据,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核定产量或正常产量60%以上为正常生产条件,实际产量由煤矿企业提供并加盖公章。数据采集期间生产不正常时,应当重新选择数据采集时间。
(二)鉴定机构要科学编制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进行人员培训,鉴定时要严格纪律、实事求是,确保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数据采集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三)鉴定机构要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高突矿井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瓦斯参数不齐或与上次瓦斯参数测定范围延深超过50米或开拓新采区时应进行瓦斯参数测定。
(四)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要对鉴定数据采集进行监督管理,驻矿安监员对数据采集全过程进行监督,各煤监分局应对鉴定工作进行监察。
四、鉴定报告内容及编制要求
(一)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和高突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报告统一采用《暂行办法》附录E确定的鉴定报告参考格式,报告内容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鉴定单位、鉴定机构和有关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二)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鉴定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要求,鉴定范围必须依据矿井最大开拓深度进行,不得用浅部和局部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作为矿井突出危险性的判定依据。
五、评审及审批程序
(一)瓦斯矿井鉴定报告经县级、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审定批复。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所属瓦斯矿井鉴定报告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审定批复。
(二)高突矿井瓦斯涌出量及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结果经煤矿企业认可后,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上报省安全监管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由市(州)统一汇总上报。
(三)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批;矿井直接申请认定为突出矿井的,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安全监管局批准。
(四)11月底以前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完成鉴定结果(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完成所属瓦斯矿井)初审上报,并一并上报高突矿井涌出量、瓦斯参数测定结果和未参与鉴定的瓦斯矿井和高突矿井统计表(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各汇总表样式见附表)。
联 系 人:熊 奎
联系电话:028-86630392(带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汇总表.xlsx
附件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明细表A.xlsx
附件3: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明细表B.xlsx
附件4: 未参加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统计表.xlsx
附件5: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明细表.xlsx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