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四川省2014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 测计划的通知

11.03.2014  18:09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下达四川省 2014 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川畜食函〔2014〕40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省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精神(农医发〔2014〕4号),现下达《四川省2014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我局负责全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我省9个标准化养殖场、4个中小型养殖场和3个批发市场或屠宰场进行生物样品采集、分离、鉴定并测定其耐药性(MIC)。细菌监测种类包括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离鉴定细菌不少于450株,其中大肠杆菌不少于200株、肠球菌不少于200株、沙门氏菌或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少于50株(附件1)。

  成都、德阳、绵阳、遂宁、资阳、泸州、眉山和宜宾8个市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承担采样组织工作。省兽药监察所负责指导各地的采样工作,并承担全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样品的分离纯化、鉴定、药物敏感性试验、数据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二、技术要求

  为保证动物源细菌耐药性采样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采样和检测单位需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工作要按照农业部《2014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和检测技术要点》执行。

  (二)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猪场、养牛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应各占50%。

  (三)采样单位应当同时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附件2)。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别填写采样记录表格。

  (四)大肠杆菌、肠球菌、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农业部《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或参照相关国际标准执行。

  (五)耐药性检测药敏板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提供,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测。

  (六)省兽药监察所应将采样信息和耐药性检测数据及时录入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

   三、结果报送

  (一)监测结果实行网络填报和纸质同步上报方式。其中,网络填报请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在中国兽药数据库下选择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打开后直接输入检测结果上报。

  (二)省兽药监察所应在2014年12月1日前将纸质版监测结果报表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测计划》的组织落实,相关市州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担采样、检测的单位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本计划的组织落实。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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