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督办7年 广东徐辉涉强奸杀人案改判无罪

26.09.2014  22:48

  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陈菲) 26日从最高检获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徐辉申诉一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近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此案从最高检开始督办至改判无罪,历时了7年多之久。

  1998年8月,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被珠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被驳回。徐辉被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徐辉的申诉再次被驳回。

  徐辉在服刑后坚持申诉,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该案有错误可能,遂交办广东省检察院依法复查,此后一直跟踪督办。交办函指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的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在全案复查基础上,重点查清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申诉人所提疑点能否合理排除、认定徐辉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排他性等。

  在收到最高检交办材料后,广东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指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迅速对徐辉申诉案立案复查。办案人员除调阅该案的全部案卷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外,多次往返广州、珠海实地调查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在案口供,并咨询了相关技术专家,进而发现原审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广东省高级法院及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徐辉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即徐辉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矛盾、警犬气味鉴别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及被害人体内提取物的DNA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该院建议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2008年10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此后,最高检申诉厅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沟通,高度关注徐辉申诉案件进展情况。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也一直安排专人跟踪法院办理情况。在案件办理期间,该院也多次督促法院尽早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并与法院就该案的改判及善后工作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在珠海市中级法院重审此案时,珠海市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了该案依法改判。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