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圆满完成2017年工伤保险调待工作
08.11.2017 11:48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符合本次调整待遇对象49422人(含供养亲属),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48.61元,增长6.63%,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388.77元。其中:1-4级伤残人员人均增加伤残津贴(或养老金)191.44元,增长6.50%,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或养老金)3138.21元。5-6级伤残人员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或养老金)154.78元,增长6.79%,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或养老金)2435.79元。伤残人员月人均增加生活护理费114.73元,增长7.98%,调整后月人均生活护理费1552.21元。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系配偶的月人均增加抚恤金83元,增长6.62%,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1336.70元。工亡人员其他供养亲属月人均增加抚恤金83元,增长6.90%,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1285.94元。
自2004年起我省已逐年连续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为1-4级和5-6级工伤人员分别累计提高伤残津贴2570元、1988元;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累计提高抚恤金1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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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201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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