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 查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14]12号

27.03.2014  11:38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医发[2014]1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

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2014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4年3月20日

     

 

 

 

2014 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和马鼻疽马传贫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血吸虫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工作,以及非洲猪瘟、疯牛病等重点防范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巡查工作(外来疫病监测计划将另行下发)。本计划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地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做好马鼻疽、马传贫的达标验收和无疫认证,以及外来疫病和新发病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动物疫情风险分析评估,科学研判防控形势,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积极探索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推进规模化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认证,推动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扩大监测信息系统覆盖面,探索动物诊疗单位及养殖企业执业兽医诊断与报告管理模式,提高疫情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各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工作,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二)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 国家和省级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中央下达经费重点用于开展口蹄疫(A型、亚洲Ⅰ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学监测和布鲁氏菌病的血清学监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开展布鲁氏菌病病原学监测,及时掌握病原分布状况,分析疫病流行趋势。

   (三)常规监测与定点监测相结合。 各地应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优势产业带,全面开展常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在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设立固定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点,持续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意义的全国监测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为实施《规划》和疫病扑灭计划提供基础依据。

   (四)专项调查与紧急调查相结合。 各地要持续监视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加工环节的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动物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对疑似或确认发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非洲猪瘟等外来疫病病例、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或新发疫病病例,或者猪瘟等疫病流行特征出现明显变化,或者部分地区(场户)较短时间内出现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时,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迅速开展疫源追溯和追踪调查分析,科学研判疫病流行和扩散趋势,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市场链调查相关工作。

   (五)监测净化与评估管理相结合。 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特别是种畜禽场疫病监测力度,鼓励、支持并引导具备条件的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工作,对相关养殖企业开展评估分析。

   三、任务分工  

   (一) 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修订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时发布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组织动物疫病检测诊断制品质量监管。

   (二)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计划。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开展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预报工作。出现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工作。组织开展重点环节和全国种畜禽场监测工作,以及全国监测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认证工作。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疫病疫苗质量监管和疫苗质量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诊断制品标准化和质量监管工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分中心和相关兽医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外来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根据农业部统一要求,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结核病等农业部指定专业实验室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疫病监测诊断与相关研究工作,配合各省做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向农业部兽医局提出防控政策建议。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负责禽流感病原学监测和分子流行病学比较分析,跟踪病毒变异情况,开展禽流感疫情检测诊断与阳性样品的复核确诊、病原分析和技术研究储备。重点做好家禽野禽界面监测和市场链调查工作,以及全国重点湖区和湿地开展监测工作。禽流感专业实验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扬州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分别负责重点地区市场链调查、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家禽野禽界面禽流感监测工作。

  ——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要加强口蹄疫病原学监测和分子流行病学比较分析,跟踪病毒变异情况。继续开展口蹄疫疫情复核确诊、病原分析,其他血清型防控技术的研究储备。重点对部分省份生猪屠宰场、口蹄疫无疫区及相关地区开展监测。启动实施全国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政策评估监测工作。云南省热带亚热带动物病毒病重点实验室(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负责我国与越南、缅甸、老挝等国接壤的边境地区的口蹄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国家疯牛病参考实验室、疯牛病专业实验室(中国农业大学)主要承担疯牛病、羊痒病的监测诊断技术研发与储备、监测、风险评估和相关技术培训。

  ——其他专业实验室,主要承担专项疫病监测诊断及相关技术研发与储备,主要包括猪蓝耳病实验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猪瘟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业大学)、新城疫实验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布鲁氏菌病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奶牛结核病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科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华中农业大学)、狂犬病实验室(中国农科院长春兽医研究所)、血吸虫病实验室(中国农科院上海兽医研究所)、包虫病实验室(中国农科院兰州兽医研究所、新疆畜牧科学院)、马鼻疽马传贫实验室(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沙门氏菌病实验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农业大学)、禽白血病实验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农业大学)、猪伪狂犬病实验室(华中农业大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结合本省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重点做好“3+2”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鼻疽、马传贫)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兼顾其他流行疫病的监测,及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为早期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辖区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下简称“两站”)做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计划要求,切实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申请认证免疫或非免疫无疫区所在地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参照本计划执行。农业部将制定下发种畜禽场疫病净化指导意见,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种源净化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工作。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与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工作,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诊和病原分离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各项管理制度,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和问卷调查表,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记录单和问卷调查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送检样品时要认真查验采样记录单,并按规定保存。送检、接收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四、监测结果报告  

   (一)国内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按要求将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半年报送一次监测分析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报送一次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两站”按照国家计划和“两站”管理规范要求,重点对禽流感、口蹄疫和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直报工作。

  2.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各专业实验室纳入“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实现相关疫病监测信息上传与数据共享。在每月1日前将上月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结果报送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及样品来源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向农业部兽医局报送一次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对发现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阳性和H7N9等新发疫病或检出病原,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

  3.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全国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进展和专项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开展紧急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并在解除疫区封锁后,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及省级专家组审核意见报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二)外来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按照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执行。

   (三)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与处置  

  各地要科学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在监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的,要以快报形式报农业部兽医局,并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由参考实验室派人取样进行确诊和分析,对确诊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规定处理。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结果及相关信息报农业部兽医局。动物H7N9流感等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和样品送检,参照执行。

  对其他病种,按农业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按规定上报、送检和处置。

   五、保障措施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农业部兽医局将根据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疫情上报、监测阳性结果上报及阳性样品送检情况,结合开展“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开展监测工作评价,逐步建立监测工作考评机制和“两站”动态管理机制,创新监测工作制度。2014年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将直接与2015年中央财政下拨经费挂钩。

  国家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计划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经费预决算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推动相关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