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夫妻生育7孩 10年后被征收社会抚养费71万元

24.12.2020  08:12

  原标题:四川安岳一夫妻生育7孩,10年后被征收社会抚养费71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在第7个孩子出生10年后,2019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拱桥乡农民刘某华收到了当地卫健局(机构改革前为卫计局,以下均用现名)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718080元。

  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这份巨额“罚单”让被征收对象和当地卫健局都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尴尬。

  “缴这么多钱他确实有困难,但他违法了我们又不能不处理。”2020年12月23日,安岳县拱桥乡计生办负责人向界面新闻表示无奈,他称这起案件已拖延数年,三任计生办主任和一位分管领导因此都受过处分。

  2020年8月28日,安岳县卫健局向安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月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安岳县卫健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不准予强制执行。

  上述拱桥乡计生办负责人透露,安岳县卫健局正在考虑重新作出一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但是这笔钱能否征收到位,他心里也没底。

  连生7个孩子面临“超生”处罚

  刘某华生活的安岳县拱桥乡距离县城50多公里,交通不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乡镇。过去,“重男轻女”的观念在这一带较为流行。为了生育一个男孩,从1990年代到2009年,刘某华陆续成了7个孩子的父亲。直到妻子第7胎为诞下一个男婴,这对夫妻才停下执念。

  刘某华的一位朋友告诉界面新闻,刘某华和妻子过去常年在家务农,经济状况较差,加上不断生育孩子带来的生活重压,一直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最近几年,刘某华外出开挖掘机,家中经济条件才稍微缓和。

  前述拱桥乡计生办负责人介绍,征收社会抚养费需遵守严格程序,此前计生办人员也对刘某华做过调查,但他一直不愿意配合,加上后来当地几次发大水,乡政府被淹,有关刘某华“超生”的材料被损坏,因此迟迟没有对刘某华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8年11月,安岳县拱桥乡人民政府受原安岳县卫健局委托,对刘某华和其妻子违法生育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显示,刘某华和其妻子于2009年4月21日生育第7孩。2019年3月6日,安岳县卫健局对刘某华及其妻子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告知将对其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2019年3月11日,安岳县卫健局依据2014年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18080元,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拱桥乡计生办负责人曾多次到过刘某华家。他介绍,刘某华最大的孩子已经成家,但还有好几个孩子在读书,最小的才读小学。刘某华近些年在外打工,自称给别人开挖掘机,其妻子在家务农,一次性缴纳70多万元存在困难。2019年3月21日,经刘某华申请,安岳县卫健局同意其分期缴纳。

  但第一次缴纳期限届满后,刘某华未再按期缴纳。2020年3月26日,安岳县卫健局对其作出《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通知刘某华于2020年4月30前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708080.00元及滞纳金1436.16元,不过刘某华逾期未提出申辩,也未主动缴纳罚款。

  当地正考虑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界面新闻看到的材料显示,2020年5月8日,安岳县卫健局向安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刘某华及其妻子强制执行,但法院审查发现材料不完善,将材料退回让其补充。8月28日,安岳县卫健局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020年9月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刘某华和妻子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于2009年,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应为2004年修订的《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但安岳县卫健局于2019年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行为,依据的是2014年修订的《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而在此前的2016年,《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第六次修订并实施。法院认为,安岳县卫健局2019年作出这份征收决定所依据的计生条例,已于2016年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废止。

  随着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及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也做了相应修改。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次修正。

  “申请执行人既未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的法律法规,也未适用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使用规则第(二)项的精神,应当适用新的法规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决定。”裁定书写道。

  最后法院裁定认为,安岳县卫健局作出的涉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不准予执行。

  12月23日,安岳县卫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界面新闻,此事由该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建议由其回应。记者多次致电该科室电话,无人接听。刘某华通过其朋友告诉界面新闻,目前所有孩子户口已经登记,卫健局也未再来催缴,暂时不对外回应。

  前述拱桥乡计生办负责人透露,安岳县卫健局已经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正考虑重新对刘某华及其妻子作出一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他缴纳费用是有困难,但我们也没有别的办法,如果我们的程序没有执行到位也会被上级问责。

  长期关注社会抚养费问题的律师吴有水对界面新闻分析,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理由正确,此前他代理的几起社会抚养费案件,也是因卫健局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是已经修改并作废的条例,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但他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时效的解释,征收社会抚养费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如果当地卫健局依据最新修改的计生条例,重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法院很可能准予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