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处长贪18万 逃亡6年后获刑10年

01.09.2014  05:45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身为国企处长,张某却将租赁设备的18万余元揣进自己腰包,挥霍一空。作案后逃跑,6年后被抓获归案。近日,张某因贪污罪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现年55岁的张某,此前曾任中国新兴保信建筑总公司八公司机械处处长。2006年至2008年间,他利用负责管理公司塔式起重机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将两家公司支付给中国新兴保信建筑总公司八公司的塔式起重机租金187500元非法据为己有,并全部挥霍。

2008年9月,张某逃匿,2014年2月,他被丰台公安分局铁匠营派出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有企业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丰台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同时,责令其返还中国新兴保信建筑总公司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