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年前的这起贪污案,他到底冤不冤?
原标题:36年前的这起贪污案,他到底冤不冤?
“各位听证员,今天我们公开听证的是一起30多年前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了让大家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我先简要介绍下案情……”近日,在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公开听证室内,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昕水说道。
左边的申诉席上,一位八旬老者听得非常专注。他正是这起职务犯罪案件的3名被告人之一:老刘。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对省级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年过八旬的他,十几次到省检察院申诉
81岁的老刘觉得自己很冤。在2019年以来写给江苏省检察院的厚厚的申诉材料中,老刘反复强调:自己只是帮厂里买了两吨货,所谓赃款更是分文未取,凭什么就成了贪污犯并入狱五年?
接到老刘申诉后,江苏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非常重视,立即前往这起案件当年的一审法院调取侦查卷宗及审判卷宗,因为案件年代久远,卷宗中有些原始单据、凭证的纸张已经变黄发脆,没有办法进行复印,检察官就一页页拍下当年的所有卷宗,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去老刘家中当面听取意见。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36年前这起贪污案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老刘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案件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并书面回复了老刘。但老刘还是不服,又到江苏省检察院继续申诉,前后达十几次。
“今天我们举行听证会,就是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充分听取申诉人申诉理由,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等情况进行阐释和说明,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听证员从中立的角度提出中肯意见。我也真诚地希望通过此次听证会,能打开申诉人的心结,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俞昕水说。
拨开尘封卷宗,真相并不简单
“这起职务犯罪案件共有3个被告人,主犯王春当年是镇江市社队工业局仓库保管员,另一名主犯朱翔是丹阳导士塑料厂副厂长。1982年,朱翔发现仓库里化工原料多且管理混乱,就与王春商量拖点货出去卖,卖的钱两个人分。而该案的从犯,也就是老刘,当年是宜兴市官林镇某塑料厂供销员……”在俞昕水的讲述下,这笔内外勾结,涉及多笔犯罪事实的贪污共同犯罪渐渐清晰起来——
1982年7月,时任宜兴市官林镇某塑料厂供销员的老刘到丹阳市导士塑料厂买聚丙烯料。此前7000元已经付给导士塑料厂,但一直没有发货,老刘多次前往催货,还和厂长打了一架,随后,导士塑料厂副厂长朱翔把老刘叫到一边。
“以后搞料直接找我,不要和厂里联系。”朱翔和老刘约好几天后在丹阳人民旅馆碰头。碰头后朱翔写了张纸条给老刘——
“有票的3100元一吨,无票的1000元一吨。”纸条上只有两行字。常年负责采购的老刘很清楚,聚丙烯正常要3000多元一吨,无票的朱翔只要1000元一吨。
老刘回去汇报,厂里领导同意买无票的货。老刘当即找朱翔买了1吨聚丙烯料,付款1000元。交货时朱翔叮嘱:“货账上是查不到的,你知我知天知。”
第一次“交易”后隔了一个月,老刘和当年村里的大队长牛纯一起找到朱翔,花1000元买了一吨无票的聚丙烯料。这次提货时,朱翔告诉老刘以后不要再给厂里买货,免得查账麻烦,可以联系其他买主,卖的钱两个人分。虽然知道该行为违法,但想到丰厚的“回报”,老刘还是同意了。
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期间,老刘联系了常州某塑料厂等,和朱翔先后三次从仓库里提了3吨货。此外,老刘还预付了1000元给朱翔,等着再弄1吨货。没想到1983年7月底,该案案发,王春、朱翔和老刘三人一起被抓。
公安机关查明,在1982年4月至1983年4月间,王春与朱翔内外勾结,采取多发货、提货时夹带等手段,先后8次从工业局仓库窃取化工原料聚丙烯5吨、聚乙烯1.5吨、聚苯375斤,价值20654元。其中,老刘参与3起。1984年4月,镇江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其中王春、朱翔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二年;老刘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王春、朱翔未上诉;老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30日的听证会上,老刘还特意叫上了当年村里的大队书记牛宝、大队长牛纯。
罪与非罪,听证会上细辨分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刘当年有没有共同贪污行为?”听证会上,江苏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万龙说道。
“在查阅当年卷宗时,我们也发现,由于时代的原因,当年的判决书对犯罪事实的表述过于简略,只说‘朱翔勾结老刘盗窃3次’,没有分笔列明老刘三笔犯罪事实。这就让老刘产生了误解,以为判决书认定他的3笔犯罪事实是前两笔帮自己厂里拿货的行为,以及最后一笔预付了1000元还没拿到货的行为。实际上,经我们查阅卷宗,这3笔法院均未认定老刘构成贪污共同犯罪。法院认定的三笔是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老刘负责联系买主,与朱翔一起将货偷出,得款由老刘、朱翔、王春共同分赃。这是典型的内外勾结型贪污。”万龙客观清晰的阐述,让听证员和旁听听众一下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点。老刘的诉讼代理人也是他的侄子小刘和他请来的两位证人牛宝、牛纯都频频点头。
老刘不服气,气呼呼地质问:“那为什么前两笔我帮厂里拿货就不是贪污?”
“因为这两笔事实中,你确实没有拿到一分钱,而且从在案证据看,也不能证明你和朱翔有共同盗窃国有财产的犯意,所以法院只认定王春和朱翔对这两笔贪污犯罪事实,却没有认定你构成共同贪污。”万龙回答道。
听证会的5名听证员也就案件事实先后发问。
“本案认定老刘主观犯罪故意的证据都有哪些?”
“事实上,朱翔和老刘共谋的过程还是很清楚的。在第一次买料时,朱翔就对老刘说这事依理不能做,要他保守秘密。老刘也知道货物价格如此低,明显有问题。卖了2次给老刘所在的塑料厂后,朱翔让老刘货不要给大队,多了要出事情,让老刘联系其他买主,卖的钱两人一起分。老刘也知道朱翔的货来路不正,其提货、销赃的行为是帮助朱翔侵吞国有资产。老刘在本案侦查初期就对他这样的主观认知供认不讳。”
“老刘一直说他没有分得赃款。那么原判决认定的3100元赃款去向都查明了吗?”
“关于这3100元赃款,老刘多次供述,1000元预付给朱翔用于第6次买货,600元存了存折,给了史某、钟某等人1000余元,其余都用掉了。相应款项均有明确的去向。”
“我注意到一审判决后只有老刘上诉了,上诉理由是什么?”
“我们仔细查阅了1984年老刘的上诉材料,实际上当年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老刘对他参与的3次共同贪污的行为都是认可的。他的上诉理由主要是在法庭上朱翔说每销售一吨货自己只能拿1000元,其余的钱是老刘拿的。而老刘称除了1000元外,自己还额外给了朱翔500元好处费。”万龙回答。
“我们一致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评议后,听证员代表宣读了评议意见。“鉴于申诉人年事已高,建议检察机关继续与其沟通,促使其真正认可判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我们都听懂了,回去后,我们一定配合做好说服工作。”听证会结束,牛宝、牛纯两位老人主动来到检察官面前说。小刘也表示,一定会努力做好叔叔的沟通工作。
老刘虽然对听证结果不接受,但对检察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当场听取意见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的举动表示满意。
“通过这场听证会,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态度,为检察机关点赞。”参加听证的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封孝权表示。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