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前咋界定女性“奇装异服”?背心热裤均在禁止行列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相比现在女性衣着上的花枝招展,80年前时期民国时期的女性在穿衣上有极大的局限性。近日,成都市档案局官方微博“蓉城档案”发布了一条档案,本着民国时期国民生活“整齐、清洁、简单、朴素”原则,“时髦”被认为是“奢侈浪费、“伤风败俗”的表现。1934年7月17日,成都出台的《取缔妇女奇装异服暂行办法》,罗列了女性穿衣九条原则。
露臂膀、穿背心,露小蛮腰、着小热裤….这些在现在看来稀松平常的穿着都被明令禁止,网友戏谑:“拿这个标准对照检查,现在女同胞的穿着,个个都应该是‘超标’了。”
1934年,蒋介石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生活运动”,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强调国民生活要做到“整齐、清洁、简单、朴素”。他认为妇女们的“时髦”装束,是一种“奢侈浪费、“伤风败俗”的表现,于是,所谓的“奇装异服”很快成为了新生活运动打击的重点对象。
1934年6月,蒋介石下手令要江西省拟定了《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同年的7月17日,四川省善后督办公署主任刘湘也亲自签发了由成都市政府、市警备司令部共同起草的《取缔妇女奇装异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妇女旗袍和短衣的长短大小尺寸标准,以及其他装束方面的要求。
《办法》共九条,对于妇女的穿着精确到“寸”级单位。《办法》中提到,“旗袍最长须离脚背一寸”,成都市档案局政策法规处调研员姬勇解释:“目的是衣领过高确实不方便头部转动,也算是浪费布料。”
民国时期认为,女人肘关节以上部位是不能给人看见的,不能穿露膀膀穿吊带背心——“袖长最短须过两肘关节前一、二寸”。《办法》中还有“左右开岔旗袍其岔子不得过膝盖以上三寸,短衣须不现裤腰”,“意思是旗袍岔子只能开到大腿中段偏下,在往上就露出不该看的部分了,衣服再短都不能露出肚脐眼和腰杆上栓的裤腰带。”姬勇解释。
对于如今常见的露小蛮腰、着小热裤也是明令禁止:“过腰不得绷紧贴体,须稍宽松”、“ 裤长最短须过膝四寸以下,不得露腿赤足”。“裙子最短须过膝四寸以下”也让女性彻底不用担心走光。
配:
《取缔妇女奇装异服暂行办法》全文
(一)旗袍最长须离脚背一寸。
(二)衣领最高不得接靠颚骨
(三)袖长最短须过两肘关节前一、二寸
(四)左右开岔旗袍其岔子不得过膝盖以上三寸,短衣须不现裤腰
(五)凡着短衣者须着裙,不着群者衣长须过臀部以下三寸
(六)过腰不得绷紧贴体,须稍宽松
(七)裤长最短须过膝四寸以下,不得露腿赤足,其从事劳动工作者不在此限
(八)裙子最短须过膝四寸以下
(九)穿西装者长短大小须参照上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