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兽医器械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 作的通知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农办医〔2015〕19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兽医器械
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山东、江苏、浙江、湖北、上海、陕西、四川、湖南、福建、黑龙江省(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厅(局、委、办),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为深入了解当前我国兽医器械质量安全状况,我部决定于2015年5—7月组织开展2015年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制定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协调指导计划实施和抽检结果通报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兽医器械的抽样和检测工作。
二、抽检范围
(一)抽样区域
山东、江苏、浙江、湖北、上海、陕西、四川、湖南、福建、黑龙江等10个省(市)部分兽医注射器、注射针生产企业或经销、使用单位。
(二)抽样品种
2ml兽医连续注射器、兽医注射针、兽医运输冷藏箱、兽用输精枪和电热切喙器(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
三、检测标准
(一)检测依据
《兽医连续注射器2毫升》(NY532--2002)、《兽医注射针》(NY529—2002)、《兽医运输冷藏箱》(NY/T 1623-2008)、《兽用输精枪》(NY 531-2002)、《电热切喙器》(NY/T 729-2003)。
(二)判定标准
每个检品有三项(含三项)以上非关键项检测指标或一项(含一项)以上关键检测指标不合格的将判为不合格(判定标准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山东、江苏、浙江、湖北、上海、陕西、四川、湖南、福建、黑龙江等10省(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指派专人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工作人员共同赴现场进行抽样,并配合组织部分生产企业和养殖单位的技术人员、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兽医器械主管部门座谈,做好牲畜耳标、兽医连续注射器、兽医注射针、兽医疫苗冷藏箱等产品的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工作。
(二)现场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检单》,并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抽样单一式三联,分别由抽样单位留存、交被抽样单位和随样品。
(三)为提高抽检覆盖面,原则上每家企业抽检1批次2ml兽医连续注射器、兽医注射针、兽医运输冷藏箱、兽用输精枪和电热切喙器。根据检测工作需要,每种2ml兽医连续注射器应抽取4支,每种规格兽医注射针应抽取60支,每种规格兽医运输冷藏箱应抽取4个,每种规格兽用输精枪应抽取20支,每种规格电热切喙器应抽取4个,抽取样品应封签。每种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由检测单位保存用于备检。
(四)从经营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具体确认方式是:检测单位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样品标称企业反馈并确认样品不是该企业生产的,检测单位将不再进行检验。
(五)完成样品检测后,检测单位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抽检企业发出《兽医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见附件4),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复检申请。检测单位应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农办市〔2007〕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为检测单位留存的备检样品。
(六)2015年6月底前完成抽样工作。2015年7月底前完成检测工作。2015年8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报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农业部兽医局 冯华兵,电话:010-59193263;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刘燕,电话:010—59194763、59194720(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