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22.01.2016  17:28
 

川新广办发〔2016〕1号

各市、州文广新局: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范围为省内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印刷企业、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企业(简称专项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含2015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二、核验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省局负责出版物印刷企业、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企业的核验工作。市州局负责辖区内出版物印刷企业、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企业的初验,组织实施辖区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
  三、核验程序
  年度核验工作起止日期为:2016年1月22日至3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1月22日至2月5日)

  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在自查基础上填报下列材料:1.填写《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2.填写《2016表格在省局网站 www.scppa.gov.cn 下载,按照 “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做到内容翔实、不留空白,有关数据统计区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印刷企业报送的核验材料包括:1.《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2.《2016年四川省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自查报告表》;3.《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009年以后培训颁证);5.出版物印刷企业附《四川省书刊印刷产品送样检测登记表》复印件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书2份及《准印证》复印件;6.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材料出版物和专项企业一式三份,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一式二份,于2月5日前报市州局,核验完毕后,由省局(出版物和专项企业)、市州局、印刷企业各留存一份。

在2月5日前未递交上述核验材料的印刷企业,由市州局按属地管理原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递交的,由市州局作出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核验或初验决定。

  (二)核验阶段(2月6日至3月10日)

  各市州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核验分工组织实施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核验工作,负责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的初验工作。对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需根据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核验条件,在《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上签署“准予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不予年度核验”的初验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企业核验材料报送省局印刷复制管理处,对未按时递交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后30日内仍未申报予以注销的企业名单及催告通知书也一并报送。

  复印打印企业(门店、单位、个人)的年度核验工作由市州局根据有利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复验阶段(3月11日至3月31日)

  省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各市州局报送的出版物印刷企业、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企业的材料进行复验,提出核验意见,在省局门户网站 www.scppa.gov.cn 发布核验公告,对全省各类印刷企业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对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总局。

  经核验合格,可继续从事出版物印刷、排版制版装订专项经营活动的企业,由省局统一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和自查报告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3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按核验分工报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年度核验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时间进度和工作质量。要认真落实“宽进严管”的总体要求,严格审核印刷企业核验材料,做到资料齐全、信息完善、数据准确,特别是填报的相关数据要与统计年报的数据以及报送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一致。要严格执行核验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坚决暂缓核验或不予核验,认真抓好整改,切实规范行业秩序。

  (二)认真做好数据资料的分析汇总工作。各市州局要认真填报《市州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市州印刷企业主要设备情况汇总表》、《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出版物印刷企业名册表》、《排版制版专项企业名册表》、《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名册表》、《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名册表》(名册表用Excel表格制作)。

  (三)认真总结年度核验工作情况。内容包括:核验工作的过程;当地印刷企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当地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当地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当地数字印刷发展的情况;当地印刷园区发展的情况;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督管理情况;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四)认真落实遵规守法的企业主体责任。要以年度核验为契机,加强《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法规的宣传,增强印刷企业遵规守法意识,要认真落实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五项制度”,规范印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地要组织印刷企业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将遵规守法的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请各市州局将相关资料、表册、总结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于3月10日前报省局印刷复制管理处。核验期间,省局将对各地开展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以及不认真填写各类数据表格、企业名册、不认真撰写总结报告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各地在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印刷复制管理处联系。联系人:程蕾、邱昌荣,电话(传真):(028)86697030、86697048,邮箱: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6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2.《2016年四川省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自查报告表

     3.《市州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4.《市州印刷企业主要设备情况汇总表

     5.《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表

     6.《出版物印刷企业名册表

     7.《排版制版装订专项企业名册表

     8.《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名册表

     9.《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名册表

    10.《暂缓、不予核验、注销企业名单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