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都考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知发〔2015〕53号
各市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11号),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 考试定于2015年11月7日至8日在成都等24个考点同时进行,现将成都考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市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及有关单位认真做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和参加考前培训。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满一年的以及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二)报名程序
报考人员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点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预报名、资格初审、缴费确认三个步骤。
1.预报名。报名人员应当于2015年6月1日0时至6月26日24时,通过报名系统进行预报名,逾期不予补报。报名人员应当按照报名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地填写报名信息,明确选择考试方式,上传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资格初审。预报名成功后,考点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报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初审进程,及时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补正。资格初审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初审不合格。
3.缴费确认。
成都考点考试报名费按报考科目收取,65元/科。
资格初审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报名系统的提示,在线缴纳考试报名费,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日。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201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者护照)扫描件。
3.本人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扫描件。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4.本人工作证明扫描件,在读研究生须上传在读证明扫描件。
5.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
6.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证明或者在读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四)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于10月8日至11月8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二、考 试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7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7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11月8日9∶00—13∶00。
(二)考试方式
成都考点的考试方式为计算机化考试,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
(一)合格分数线
考试结束后,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合格分数线。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申请
1.网上申请。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以下简称合格人员),应当在合格分数线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登录报名系统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选择现场查验时间,下载并打印《201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申请表》,并在选定的时间前往省知识产权局412办公室接受现场查验。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申请但未按时参加现场查验的,视为放弃专利代理人资格。
2.现场查验。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报名人员
2015年首次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本人签字确认的《201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申请表》打印件;
②本人三个月内2寸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2张;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学历或者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工作证明或者在读证明原件。
(2)再次报名人员
2009年至2014年曾经参加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本人签字确认的《2015年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申请表》打印件;
②本人三个月内2寸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2张;
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查验
委托他人进行查验的,除提交上述查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合格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联系人:钟 辉 周丽萍
联系电话:028-85576789 8557727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省知识产权局412办公室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5月28日